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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所屬法官違失行為行政調查報告新聞稿

  針對「本院所屬法官違失行為行政調查」乙案,本院參酌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並向臺北地檢署調取扣押物資料影本,認有違失行為之嫌而有調查必要之現職或曾任職法官者共20名。經約詢受調查對象並綜合各項客觀證據,以違失行為情節輕重為判斷基準,認為分別有移付司法懲戒或行政懲處之必要。其中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曾平杉、陳義仲、林金村等7人,因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有司法懲戒之必要,本院將向人審會提案,由人審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


  本院調查結論如下:


1. 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等4人,分別為翁茂鍾及其公司所涉訴訟案件之承審法官,且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有移付司法懲戒之必要。至於是否逾越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需踐行法定程序後,由職務法庭認定。


2. 曾平杉、陳義仲、林金村等3人,雖非翁茂鍾及其公司所涉訴訟案件之承審法官,但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次數眾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有移付司法懲戒之必要。


3. 洪佳濱、謝家鶴、花滿堂、黃崑宗、胡景彬、尤豐彥、蔡清遊、劉介民、陳金圍、洪昌宏、朱中和、鄭小康陳世淙等13人,均非翁茂鍾及其公司所涉訴訟案件之承審法官,雖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但次數尚非頻繁,雖無司法懲戒之必要,然有行政懲處(職務監督)之必要,但均已逾行政懲處(職務監督)之行使期間。


  上述法官與翁茂鍾之往來,雖多屬10數年甚至20餘年前之不當行為,然仍損及司法形象及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本院深感痛心與遺憾。本院嚴肅面對、公正處理,對於有違失行為之司法人員,不因職務高低而有差別待遇,徹底清查,以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形象。


  本院深刻檢討,即刻啟動相關積極作為與策進方案:


一、 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由人審會決議是否將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等7人移送監察院審查。


二、 召開人審會,決議是否撤銷林奇福、吳雄銘、謝家鶴、尤豐彥、林金村及蔡清遊等6人之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

 

三、 修正《法官法》(已於109.7.17施行):
(一) 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除受免職、撤職處分本無行使期間限制外,另新增受轉職或剝奪退休(養)金之懲戒處分者,亦不設行使期間之限制。


(二) 對於已離退之受懲戒人,增加「剝奪及減少退休給與」之懲戒處分種類。


(三) 針對因貪污而被判有罪確定,或遭職務法庭判決確定而遭免職、撤職或轉任其他職務之法官,應繳回停職時薪資,以收懲戒實效,回應社會對司法公信力之期待。


四、 於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員制度,提升判決公信力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案件者,第一審加入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謹再次強調,本院深刻體認司法之廉潔正直及公信力,乃獲取人民信賴之基礎。本院對於有違失行為之司法人員,依法嚴謹處理,向全體國人交代,並呼籲全體司法人員應嚴守法律分際,期使每一位法官努力達成憲法對於法官職務之付託,無愧國民對法官之高度期許。

  • 發布日期 : 110-01-18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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