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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間公證人監督機制,持續推動公證文書傳送電子化—司法院第186次院會通過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於109年8月25日召開第186次院會,由許院長宗力主持,會中通過公證法修正條文4條、增訂條文5條,合計9條,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有五大重點如下:

一、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透明化

       現行法僅規定民間公證人停職、撤職處分之議決書應公開於司法院公報。為使民間公證人之資訊公開透明,以保障民眾選擇公證人之權益,修正有關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之公開範圍,未來不論何種懲戒處分,皆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惟考量懲戒處分之非難性程度,爰規定罰鍰、申誡處分議決書之公開期間為5年,至罰鍰、申誡處分以外之停職、撤職處分議決書,則規定為永久公開。(修正草案第62條)

二、民間公證人復職制度法制化

       現行法未規定民間公證人停職期滿或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遲未聲請復職之因應措施,致生困擾。為解決實務上之問題,爰規定民間公證人停職期滿或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2個月內,未聲請復職者,經一定程序後即視為辭職,以維民眾請求辦理公證、閱覽抄錄公證文書等權益。(修正草案第66條之1)

三、地方法院監督民間公證人電子化

       現行法規定民間公證人應按月送交公、認證繕影本予所屬法院備查,惟目前以紙本方式送交,有製作成本高、效率不彰及保存不易等缺點。為改善民間公證人之監督制度,未來將由司法院視實際情形,指定民間公證人改以電子傳送方式送交繕影本,俾利促進監督效率。(修正草案第69條)

四、公、認證遺囑查詢制度完備化

       現行法規定公證人於作成遺囑公、認證後,應送交該繕本予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惟為因應電子化趨勢,避免全聯會保存與管理紙本遺囑之不易,宜改以電子傳送方式,將遺囑相關資訊通知全聯會,並建立完善之遺囑查詢及異議制度。(修正草案第98條至第98條之2)

五、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費用明確化

       公證人作成意定監護契約公證,須協助請求人擬定及修改契約、確認請求人真意等,案件繁複且耗費大量之時間、心力及勞力,爰增訂此類公證之收費規定,以適度提高公證費用。(修正草案第118條之1)

  • 發布日期 : 109-08-2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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