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新聞稿―持守客觀中立法院及不告不理原則
司法院「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新聞稿
―持守客觀中立法院及不告不理原則
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作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論者多有違反審檢分立及不告不理原則等疑慮,司法院為回應此等疑慮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之決議,成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並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上午召開第1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擔任主席。
本次會議先由刑事廳報告我國交付審判制度規範情形與相關統計資料,自91年至108年間地方法院刑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終結件數總計18,711件,其中裁定准許者173件,比例為0.92%,裁定准許後之判決有罪比例占55.17%,及說明日本之「準起訴程序」或「交付審判請求」、德國之「強制起訴程序」等立法例。
委員會繼以「我國刑事交付審判制度之成效及監督功能」、「刑事交付審判制度下法院及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與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如何調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如何兼顧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刑事交付審判制度之存廢」及「如有修法必要,其方向為何」等議題,進行討論;有委員主張仍應維持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給予有告訴人之案件受法院審判之機會,惟亦指出現行交付審判制度運作不彰、形成預斷、未保障被告之陳述意見權、擬制起訴之規定不妥等疑義,認為相關法制確有修正之必要性。
關於修法方向,有委員建議以我國公訴與自訴二元之現制為基礎,於是類案件改採「准許提起自訴」之模式,於法院准許後,係轉軌至自訴制度,並非直接發生訴訟繫屬效力,而得由告訴人考量是否提起自訴。在此前提之下,有委員認為准許提起自訴既非擬制起訴,則其心證門檻或審查標準應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區隔;亦有委員主張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程序不宜賦予提出新證據之權利,以避免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之規定混淆。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研擬修正草案初稿,並訂於109年7月24日上午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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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