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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關於法院是否宣告褫奪公權之說明新聞稿

司法院關於法院是否宣告褫奪公權之說明

     針對社會各界所關心法院判決是否宣告褫奪公權乙情,司法院說明如下:

        依現行法規定,刑事案件中是否宣告褫奪公權,分為:

一、「應」褫奪公權:

     (一)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四)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

 二、「得」褫奪公權:

        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所稱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則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參照)。由於褫奪公權是從刑,也是刑罰的一種,施以褫奪公權是針對犯罪行為之處罰,因此應該考慮到犯罪行為人在實行犯罪行為時是否有公職在身,是否利用其公職而為犯罪行為等因素。

        綜上所述,「應」褫奪公權者,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裁判,無裁量之餘地,應一律宣告;「得」褫奪公權者,法院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得於1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期間範圍內宣告。至於社會各界就本議題之相關立法倡議,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的權責。

       此外,褫奪公權為從刑,亦屬法院量刑之一環。司法院為提升量刑的妥適性、改善量刑歧異的現象,以及充實判決中量刑理由之論述,已製作「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及「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等量刑參考工具,提供法官在具體個案量刑時參酌。

       另外,司法院經評估後,認有成立量刑委員會及訂定量刑參考準則之必要,已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自109年1月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今已召開七次會議。關於包含褫奪公權在內之量刑相關準則部分,將於量刑委員會訂定之量刑參考準則中規範,以期建立更明確、客觀之審酌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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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1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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