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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名詞解釋

一、受理件數

指法院在一定期間內所收受案件之件數,包含舊受與新收之件數。


二、舊受件數

指法院在上期所收受案件尚未終結而移至本期繼續進行之件數。


三、新收件數

指法院在一定期間內新受理之案件數。


四、終結件數

指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審理完畢之件數。


五、未結件數

指法院在一定期日,對所受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之件數。


六、提起上訴(抗告)件數

有上訴權之人不服法院未經確定之裁判,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級審提起請求變更或廢棄(撤銷)原裁判之件數。


七、終結案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平均結案日數、結案速度)

各類終結案件之經過時間總日數除以該類案件之終結總件數所得日數。


八、分案日

法院依分案辦法將案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理之日期。一、二審法院(除一審法院行政訴訟事件外)統計作業收案日等同分案日;三審、各級行政法院及一審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收案後需經審查科(股)作業使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理,因此不同於收案日。


九、終結日

法院審理案件,依報結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結案之日。


十、維持率

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


十一、折服率

分為判決折服率和裁定折服率,指在一定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或抗告之案件中,當事人未上訴抗告及撤回上訴抗告(或撤回第一審之訴)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十二、民事調解成立率

(一)調解成立率1: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件數與調解不成立件數總和之百分比。
(二)調解成立率2: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 發布日期 : 108-12-02
  • 更新日期 : 108-12-02
  • 發布單位 : 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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