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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16條、第19條之1

主旨:預告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16條、第19條之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

三、「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第16條、第19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㈠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㈡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㈢電話:02­-2361-­8577分機496

㈣傳真:02­-2381-­1832

㈤電子郵件:blue1211@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5-04-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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