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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刊登因疫情取消庭期被告卻遭拘提等報導澄清新聞稿

媒體報導本院109年度易字153號案件(下稱本案)在COVID-19三級警戒中取消庭期,但該案之被告黃男(下稱黃男)卻遭書記官及法警告知被告應受拘提之資訊,黃男認為遭書記官惡整,聲請書記官迴避又遭駁回等內容。報導之標題及內容,因部分資訊欠缺,致與事實不盡相符,本院特提出澄清如下:

本案被告黃男前因傳拘無著,有逃亡之虞,已經由本院發布通緝,而於109年12月7日通緝到案,法官諭知具保候傳。嗣法官訂於110年4月12日行準備程序,並已合法通知黃男。惟黃男並未遵期到庭,而於當日具狀稱其因病無法到院,請求改期。惟經法官向被告就診之醫療院所查詢,被告罹患之疾病並不影響其到庭,故被告之未到庭顯無正當理由,已符合拘提之要件,法官批示「命拘提」,同時定於110年6月21行審理程序,以對黃男行使審判權。嗣因疫情嚴峻,升為三級警戒,法官為避免群聚遵守防疫措施,依據司法院發布之三級警戒期間法院開庭指引,取消6月21日之審判期日,本院書記官依法官之命電話通知原訂6月21日庭期取消。又黃男之應受拘提狀態並未改變,且黃男所留之聯絡電話均處於語音信箱狀態,亦無法接通,本院法警因而於黃男的語音信箱內留言告知,其因構成拘提要件,承法官之命令應為拘提,應自行向本院報到,以解除受拘提之狀態等情,本院書記官及法警所為並無不當。黃男以此主張書記官有不當行為,聲請書記官迴避,其聲請自無理由。

媒體報導內容將發生拘提原因之時間指向因疫情取消之庭期,與事實有所出入,特此提出澄清,並免民眾誤解。

  • 發布日期 : 110-08-16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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