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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設標準等,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設標準等,澄清如下:

       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本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係基於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 發布日期 : 109-06-1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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