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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法官對於詐欺集團除主嫌外全數無保請回乙事,本院澄清新聞稿
針對媒體報導法官對於詐欺集團除主嫌外全數無保請回乙事,本院澄清如下:
一、本件承辦法官依法審酌主嫌被告因尚有另案有期徒刑3年待執行而無羈押原因;其餘被告等人雖坦認犯行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審酌其等各該犯行均已坦承不諱,詐欺集團機房已遭檢警破獲,主嫌將入監執行,機房之證物及相互間聯絡工具亦均遭檢警扣案,已難再由其餘被告等人藉以利用並反覆實施詐騙犯行,難認仍有串供及反覆實施之虞,審酌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且被告均有固定住居所,爰以羈押替代手段命被告等人分別限制住居於各別之住居所,以待後續偵查傳訊,尚無僅任被告等人無保請回之情。
二、社會各界關於打擊詐欺集團犯罪之期盼與關切,本院深表理解與尊重,並將持續秉持依法審理、慎重裁量之原則,致力於公義與社會安全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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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5.22新聞稿DOC190 KB
- 發布日期 : 115-05-2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