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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聲請事件

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於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鑑於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明揭應賦予因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受收容之外國人,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入出國及移民法分別於 103 年 6 月 18 日、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並各定自 104年 2 月 5 日同步施行。又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意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業於 104 年 6 月 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7 月 3 日施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亦適用相關規定保障其權益。相關資訊請參考「收容聲請事件程序」(ENGLISH VERSION)。

  • 發布日期 : 108-12-02
  • 更新日期 : 108-12-0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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