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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17日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聞稿

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
劃時代商業事件審理新制、專業化二級二審解決紛爭
優化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今(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制定劃時代新制,對於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能妥速、專業解決,茲分述相關特色如下:

壹、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有下列特色

一、運用科技審判:所有書狀均應以網路系統傳送書狀,法院可以利用網路遠距訊問審理事件,運用網路替代來法院的馬路,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

二、設置專業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對於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能迅速處理紛爭,使事件及早定讞。

三、事件應由律師代理:重大商業事件應由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使事件爭點能聚焦,減少無謂爭執,提升審判效能。

四、採强制調解程序:重大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由有商業專門學識之商業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減少訴訟勞累,快速終結爭執。

五、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可以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審判之專業,亦可列舉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加速審判之進行。

六、秘密保持命令:程序中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貳、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下列特色

一、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所定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6條)。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第15條),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擔任(修正條文第14條)。

二、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

       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施行後,商業法院透過劃時代的審理新制度,應可妥速、專業審結重大商業事件,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 發布日期 : 108-12-17
  • 更新日期 : 109-12-26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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