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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相關流程

▍壹、商業訴訟事件審級流程


商業訴訟事件審級流程

  1.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2.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 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 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7.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貳、商業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1090908商業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1.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第2條第2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條
  2.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2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條
  3.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2條第2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條

▍參、商業訴訟事件調解流程


商業訴訟事件調解流程

  1. 法官按個別商業事件性質,選任適合的商業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4條
  2. 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委員應保守秘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5條及第30條
  3. 當事人、代理人有到場義務,應於調解期日提出重要事實、證據及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4. 調解程序應於調解委員選任後60日內終結。(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8條
  5. 調解成立者,得聲請退還聲請費四分之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

▍肆、商業訴訟事件計畫性審理


商業訴訟事件計畫性審理

  1.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8條)
  2. 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9條)

▍伍、當事人查詢制度


當事人查詢制度

  •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3條)

▍陸、專家證人制度


專家證人制度


▍柒、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 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後,法院得依其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

▍捌、文書、勘驗物等提出義務


文書、勘驗物等提出義務


▍玖、訴訟中之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


訴訟中之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

  • 法院得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付仲裁解決紛爭之可能,促使當事人依訴訟外之方式解決紛爭。(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1條
  • 發布日期 : 109-06-22
  • 更新日期 : 110-07-0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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