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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新制施行記者會新聞稿

公務員懲戒新制105年5月2日正式施行—懲戒實效·程序保障·效能促進


為促進公務員懲戒實效,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先後六次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終於經立法院於去(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總統同年5月20日公布,並由司法院令定自今(105)年5月2日施行,完成了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以來,超過半甲子的司法改革工程。司法院經過一年積極籌備,在今(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務員懲戒新制的改革重點以及各項籌備宣導工作情形。

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致詞時表示,公務員懲戒法是國家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維護政府官箴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今天上路的公務員懲戒新制,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的種類及執行,促進懲戒實效;另方面透過審判法庭化,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契合當前訴訟權保障思潮。目前各項配套措施均已就緒,未來相信能順利運作,達到維護公務紀律,提升行政效能的目標。

記者會並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國成廳長介紹新制各項改革重點。本次公務員懲戒法為全案修正,由原先41條增加到80條。新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可免除公務員現職,使其終身不得再任公職,建立公務員的退場機制;並增加「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種類,避免公務員心存僥倖,以辦理退休方式規避懲戒責任;以及增訂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分,以確實提升懲戒制度的實效。

為充分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益,新制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法庭審理的方式進行。合議庭是由委員5人組成,以進行懲戒案件之審理與裁判,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迴避制度、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被付懲戒公務員並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且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另外,舊法規定懲戒處分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得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導致部分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無法對公務員產生即時懲儆之實效,備受各界關切。新法為避免懲戒程序延宕,特別明定,第一審刑事判決作成之後,便不能再以懲戒處分牽涉犯罪,而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為理由,停止懲戒程序,以促進審理效能。

司法院自新法修正公布後,即全面檢視並研訂發布相關子法規範,攸關懲戒判決如何執行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也於今年4月14日,會同行政院及考試院訂定發布。審判資訊系統、懲戒法庭、書狀例稿、教育訓練及新制宣導等措施,亦均已建置辦理完成。

整飭官箴是當前社會刻不容緩亟待提升的施政重點,保障人權也是民主法治國家努力追求的普世價值。本次公務員懲戒法全面翻修,藉由懲戒實效、程序保障及效能促進之改革,於新制今日正式上路後,公務員懲戒制度自此邁向嶄新里程。

  • 發布日期 : 105-05-02
  • 更新日期 : 108-11-1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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