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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7日行政訴訟法草案研議簡化書狀及裁判書記載、修正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以公告代替宣判及增訂以電子文件送達裁判書等規定 新聞稿

行政訴訟法草案研議簡化書狀及裁判書記載、修正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以公告代替宣判及增訂以電子文件送達裁判書等規定


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於11月24、28日及12月1日召開第10、11、12次會議,研擬草案重要方向包括:簡化當事人書狀及裁判書之記載事項、明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之效力及充實法源依據,並增訂得以公告代替宣示判決、及得以電子文件送達裁判正本的規範。

一、簡化當事人書狀及裁判書之之記載事項(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第209條第1項、第234條第2項、第261條之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資訊,原則上從卷證資料就可確認,故本次修正草案第57條第1項及第209條第1項簡化當事人書狀及判決書之應記載事項。又為促進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的效率,本次修正草案增訂第57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訂定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的法源依據,使當事人書狀(如起訴狀、準備狀、答辯狀、委任狀等)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有所依循。
再者,為使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亦能配合程序之簡易迅速,並減少判決書之製作,爰增訂第234條第2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得於宣判時,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二、明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之效力及充實法源依據(第57條第3、4項、第59條、第83條)
隨著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等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日漸普遍,為更加符合行政訴訟的需求,並因應不同科技設備送文書的特性及未來科技發展,本次修正草案57條第4項、第5項、第59條及第83條增訂關於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的適用範圍(如適用的行政訴訟事件類型、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種類及條件)、程序(如帳號管理、操作步驟)、效力(如認定發生提出或送達效力之時點)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司法院定之。且明定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書狀未依前項辦法為之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並規定經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三、增訂得以公告代替宣示判決(第204條第3至5項、第205條第2項)
行政法院應將判決對外公開,使當事人及大眾知悉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宣示及公告均屬公開方法之一。實務上多數當事人均未到場聆聽判決,為免當事人到場聽判之不便,本次修正草案增訂第204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審判長於辯論終結時,經在場當事人同意,得以判決之公告代替判決之宣示,以節省勞費,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權益。
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民眾使用之便利性,目前各行政法院均有建置網站,為因應電子E化趨勢,修訂第205條第2項,增加行政法院網站之判決公告方式,使當事人及公眾可查詢知悉判決主文。

四、增訂得以電子文件送達裁判正本(第210條第1項但書、第237條之15第2項)
目前行政訴訟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不論裁判書正本有多厚重,或訴訟當事人的人數再多,都必須逐一印製成紙本寄送,未必符合當事人或代理人需求。因此,修正草案增訂第210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院經當事人同意後,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製作電子正本,以電子文件為判決書正本,並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或寄送電子儲存媒體(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符合現代節能環保的理念,並保留因應未來科技發展得以其他方式送達判決書電子正本的彈性。
此外,考量收容聲請事件的受收容人在收容所內無法使用科技設備收受或讀取法院之裁定書電子正本,故增訂第237條之15第2項,規定經受收容人同意後,行政法院得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以代正本的送達。

  • 發布日期 : 106-12-07
  • 更新日期 : 108-10-2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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