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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5日行政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初步研議完成 新聞稿

行政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初步研議完成


落實人權保障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一直是行政法院努力的目標。我國行政訴訟於民國89年由一級一審改制為二級二審訴訟制度,並在臺北、臺中、高雄成立3所高等行政法院;繼為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於101年9月6日採行三級二審訴訟制度,建立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審級分工結構。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確立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改革方向,為回應上述結論,本院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邀請學術界及實務界法學先進參與研議。自106年8月召開第1次會議以來,歷經21次會議,完成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相關研修條文。在此架構下,建立堅實事實審,並使最高行政法院發揮統一法律見解及法律續造功能,減少歧異見解,確保法律的安定性及預見可能性,且為達成透明、對話、精緻審理的現代司法,明定強化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功能。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

(一)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

  1.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
    為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並使最高行政法院能專注於統一法律見解,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得上訴、抗告至法律審高等行政法院。
  2.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例外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1千萬元之稅捐、罰鍰、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行政行為涉訟及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涉訟等事件,因所涉標的金額或價額較高,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或事件性質具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的考量,此類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得上訴、抗告至終審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標的將標的數額或價額減為500萬元或增至1千500萬元。

(二)擴大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範圍
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擴大地方法院行政訴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標的金額或價額,由新臺幣40萬元調高至50萬元。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此數額減為25萬元或增至75萬元。

(三)增訂專家參與制度
為使涉及專業領域的行政訴訟能迅速進行、妥適解決。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徵詢當事人意見後,選任專家,在不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的前提下,參與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於調查證據、強制執行、試行和解或調解時為必要的專業協助。

(四)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為協助行政訴訟當事人得以自主、協商的方式,終局地解決紛爭。於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無礙公益維護的前提下,行政法院得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並得許可第三人參加調解。

二、發揮終審行政法院的法律審功能

(一)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管轄範圍
因應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分工的調整,上訴審法院的管轄相應修正。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終結之判決,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終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終結之判決,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上訴終審法院。

(二)增加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為避免裁判歧異,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時,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由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
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使最高行政法院專注於統一法律見解,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終局判決,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時,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對於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應經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許可的標準包括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及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至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提起上訴者,即無須經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

(四)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所受理的上訴案件,多為涉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或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的情形,為達成透明、對話、精緻審理的現代司法,其判決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又為增進言詞辯論的成效,使當事人能充足並集中於法律辯論,有關言詞辯論的實施辦法授權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五)落實法律審強制律師代理功能
終審行政法院為法律審,行言詞辯論時,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為主要內容,不具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者難以有效進行。為使終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能為充足的法律辯論,當事人均應委任符合資格的訴訟代理人到場辯論。

(六)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裁判得附記不同意見
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終審確定裁判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參與評議的法官對該裁判所表達的法律上意見,無論是多數或是少數意見均具有參考價值,故就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而自為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如法官對於裁判主文或理由,已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的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不同意見;逾期提出者,即不予附記。有關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附記不同意見的實施規則,授權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行政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相關修正條文草案,以及本次研修會前已研議完成關於強化和解機制、明定當事人協力義務、簡化當事人書狀及裁判書記載、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以公告代替判決宣示及以電子文件送達裁判書等修正條文草案,預計於會商行政院並提請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8-10-2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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