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例行記者會—說明近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
司法院於今(20)日之例行記者會,說明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共分為:(1)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2)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3)延長抗告、準抗告及回復原狀不變期間三個部分。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上述修正條文,可以維護法院的中立性,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優化檢察官處分外部監督機制
准許提起自訴,係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法院監督的「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2)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得於裁定所定期間內,決定是否提起自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3)法院在審查程序中,得賦予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4)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之自訴審判程序(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經由此次修法後,可強化確保法院中立性,並提升告訴人地位與程序主體性。

(二)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條文規定第一審原則應行合議審判,例外得行獨任審判之範圍,除簡易、簡式審判程序外,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法院受限於合議審判人力,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其他「相對案情單純、明確,或法律見解已臻明確須妥速審理」案件類型之妥速審結,此次修正將第一審獨任審理之範圍擴大,並就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之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
(三)延長抗告、準抗告及回復原狀不變期間為10日,以完善救濟程序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提起抗告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之期間,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均為5日,對當事人稍嫌過短,本次修正,將前開期間均修正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06條及第416條)。另明定刑事裁判更正之處理方式,就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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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6-20
- 更新日期 : 112-06-20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