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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安全網,兼顧人權保障 司法院年終例行記者會,說明今年度通過之相關法律案

      111年即將步入尾聲,回顧過去1年,司法院先後提出「暫行安置」與「保安處分」相關正當法律程序之刑事訴訟法增修草案,均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分別於今(111)年2月18日、11月30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上述法案,均係體察社會各界對於社會安全網的殷切期待,參考國外先進法制,在兼顧人權保障的前提下進行增設與修正。

(1)完善社會安全網的暫行安置制度

       新創設的暫行安置制度,訂於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凡刑事程序中的被告具有:(1)犯罪嫌疑重大、(2)有事實足認可能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或顯著降低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原因存在,(3)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4)並具緊急必要之情形時,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或審判中經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由法院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並賦予相關程序保障及救濟方式。

       此制度係為使罹有嚴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嫌疑重大、又具有危害公共之虞的被告,能夠盡早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避免精神疾病病情惡化,並希望能進而痊癒,同時暫時將被告隔離,以免危害他人或社會,並進行嚴謹之事前審查與提供事後不服救濟,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2)合理保障人權的保安處分相關程序

       保安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則是訂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81條之1到第481條之7,此次修正係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並配合刑法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中之「監護處分制度」於今年初修正通過,就刑法各類型保安處分之許可、撤銷、延長、停止、免除,乃至於宣告刑之免除等程序,「量身定做」適合之程序規範。

       本次修正之特色,乃是依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之種類,在法院進行審查期間,給予受處分人不同程度之程序保障,對於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之類型,保障其受律師扶助權、資訊獲知權、陳述意見權,以提升保安處分之執行成效,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 發布日期 : 111-12-27
  • 更新日期 : 111-12-2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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