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部分媒體質疑司法院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開放遠距視訊開庭,有礙直接及言詞審理之新聞稿
日前有媒體報導引用部分法界人士之說法,質疑本院所提出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特別條例)草案,開放刑事訴訟遠距視訊開庭,違背直接及言詞審理,恐難避免當事人或證人應訊不受引導,進而影響偵查或審判結果之虞。
司法院謹澄清說明如下:
一、 現行法已有遠距視訊開庭之相關規定: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第177條、第197條、第211條)。另《提審法》亦規定,聲請提審案件,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法院得使用遠距訊問被逮捕、拘禁之人(第7條第2項);然亦考量以遠距視訊方式開庭,對於被告到庭或到場權、辯護倚賴權、對質詰問權等訴訟上權利,或有一定程序之影響,並未全面開放使用。
二、 各國在COVID-19疫情期間,為維持司法權有效運作,均特別立法開放遠距視訊開庭之範圍 :
美國聯邦刑事程序規則原本規定,強制處分事項及輕罪案件,得使用遠距視訊開庭;英國刑事司法法,亦僅准許證人訊問時,得使用遠距視訊開庭。該等國家與我國相同,原有制度均採取「有限度開放」之立法政策。
然而,自從去年(109)年初COVID-19疫情開始於全球流行,各國基於公共衛生之前提,莫不採取檢疫隔離、限制活動、封鎖區域等措施。起初,法院被迫以暫停運作資為因應,但隨著疫情持續不退,考慮到作為國家重要功能之一的刑事司法審判如果繼續停擺,勢必造成犯罪無從控制,社會秩序失控,公平正義難以實現,將引發更大的動盪與不安。
甚且,對於在押中之被告,倘因案件無法受到迅速且公平的審判而續受關押,將可能影響其人身自由。而另一方面,法律就被告於審判中之羈押期限,定有嚴格限制,如法院因疫情緣故而無法繼續開庭審理,羈押期間屆滿時,不問係因有逃亡、串滅證據之虞,或涉及重大案件而被羈押之被告,均將獲釋,恐妨礙未來案件之審結,更會令社會大眾難以安心。
尤其重要者,司法權運作之相關法律制度,多涉及正當法律程序,必須由國會立法規範,且於承平時期設計之規定,並未慮及疫情大規模流行之因素,以致於未能及時因應,於是紛紛採取立法作為,制定特別法律規定,使法院得以於疫情持續之中,繼續進行開庭審理。
舉例言之,美國國會於去年3月間,迅速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援助、救濟及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簡稱CARES Act),特別開放疫情期間,重罪案件之遠距視訊開庭;英國國會亦通過「202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法」(Coronavirus Act 2020),使疫情期間,法院遠距視訊開庭的對象不再侷限於證人而已,任何人均可透過遠距視訊參與其中。美國及英國之各級法院,均依上開法律的授權,於疫情期間,廣泛地使遠距視訊開庭審理刑事案件。
三、本特別條例草案就開放遠距視訊,設有重重要件,包括於「疫情嚴重期間」,法院在「受疫情影響」、「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等意見」及「審酌被告防禦權」等條件:
司法院於去年上半年各國疫情爆發之初,即已注意到各國法制動向及我國現行法制面臨大規模流行疫情之侷限,開始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本特別條例草案。今年5月初,COVID-19疫情開始於我國蔓延,隨著第三級警戒的實施及延長,司法院為了因應可能升高或持續的疫情,維持司法權於疫情期間的有效運作,保護法院人員及公眾的健康及安全,遵守法律保留之法治國原則,經召開研商會議,與行政院、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共同討論,完成本特別條例草案。
本特別條例草案僅於「疫情嚴重期間」始有適用(草案第2條第1項)。而此疫情嚴重期間,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措施,導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且經司法院或行政院認為所屬機關有適用本特別條例以因應之必要,始得核定其施行之期間及地區(草案第2條第2項、第3項)。與美國CARES Act所規定之緊急狀態持續中,司法行政機關認為相關防疫措施已實質影響法院運作,授權各級法院實施因應作為之層級架構,並無二致。
關於遠距視訊開庭,本特別草案亦規定,法院僅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因疫情而不能或不宜到場之情形,經徵詢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者,始得使用之(草案第4條第1項)。其已設有「受疫情影響」、「經徵詢當事人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及「審酌被告防禦權」等多重條件,自非無條件開放。
四、 法院依本特別條例進行遠距視訊開庭時,亦應注意落實刑事訴訟法直接及言詞審理之基本原則,本特別條例草案並未加以限制或排除:
現行法本有遠距視訊開庭之規定,本特別條例草案則係在特定條件限制下,開放其範圍,並未限制或排除現行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及言詞審理原則。因此,法院於遠距視訊開庭過程中,自應隨時注意其運作是否有礙上開原則之實現,並盡其訴訟照料之義務。
而司法院為促請法院注意,除於本特別條例草案之立法理由中敘明之外,另於6月4日公布「法院辦理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就如何確保參與者於過程中表意之自由及正確,及如何提高程序之嚴謹性,均有具體指引,可供參考。
本特別條例係提供法院及當事人在傳統的實體開庭方式外,於疫情嚴重之特殊時期,有另一個別於以往的「開庭方式」選擇,以避免實體開庭面對面接觸之感染風險,保護國民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同時使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迅速受審之權利。本特別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維持司法權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運作,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無論以實體或遠距視訊開庭,均須注意落實刑事訴訟法之直接及言詞審理原則。司法院感謝媒體及各界關心本特別條例草案而有所指教及提醒之處,爰予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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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6-06
- 更新日期 : 110-06-0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