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持續精進各項配套措施 落實刑訴鑑定新制
本次(113年)刑事訴訟鑑定修法,旨在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完善鑑定制度之要求,透過載明鑑定人資格、利益關係揭露、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等作法,以強化問責制度精神,符合嚴格證據法則,保障被告訴訟權,避免最終造成誤判冤案。
本院於鑑定新制上路之初,即針對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應由何人具名一事,頒布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配合說明:「初審醫師」因未參與審議及鑑定意見之作成,故其無須具名,惟應由負責最終審議決定之「醫審會全體委員」逐一具名,始符鑑定新制之具名要求(參見問答集Q3)。
再者,本院為兼顧法制精神及解決實務困境,除多次與衛生福利部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繫洽談外,更於去(113)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邀集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等代表共同商討司法鑑定量能問題,而在會中針對醫療糾紛之鑑定具名困境,積極提出配套建議,亦即:(一)如鑑定機關有特殊需求,可請求法院就「為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相關具名、具結之內容另行附卷彌封,(二)且於其須出席陳述或接受交互詰問時,亦得採取遠距訊問方式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以上配套建議並獲得與會多數人士肯認。
循此,本院已於去年12月24日一併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6點之1(機關鑑定之便利及保護措施)、「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13點及「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Q3-1,作為上開機關鑑定具名及適當隔離措施之配套依據。
復鑑於醫審會為醫療糾紛案件鑑定時,依現行刑訴鑑定規範醫審會全體委員應共同具名,與鑑委員擔心因身分資訊被揭露,將生鑑定實施之障礙時,醫審會亦可依前揭配套措施請求法院就其全體鑑定委員之具名、具結資訊,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並彌封附卷,不提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個人來使用,並透過函詢、補充鑑定說明之方式,釐清爭議,減少與鑑委員出庭陳述之必要性。另外,當確有傳喚醫審會與鑑委員出席陳述之必要時,法院更可依照相關禮遇規定,採用科技設備遠距訊問、鑑定人陳述時命被告退庭、開庭個資不記載於筆錄另行封存等方式因應,以減輕鑑定人出庭負擔及人身安全之疑慮,並兼顧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
是以,關於醫審會之「初審醫師」應否具名一事,各界普遍存有誤解,本院除藉此澄清外,更相信在前述配套措施下,採行合議制之鑑定機關,所有參與鑑定之人均會本諸專業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不會接受關說,也不會因具名增加被關說之風險進而影響鑑定之結果,本院期請各界共同支持鑑定新制,本諸問責制度精神及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具名」鑑定,以負責任的態度,接受訴訟兩造之檢驗,落實合法證據調查,保障裁判公平性,避免冤抑。
- 發布日期 : 114-02-05
- 更新日期 : 114-02-0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