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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5日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行 司法院:研擬新制問答集,以利實務運作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關於鑑定部分)及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條,業於112年1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本次修法對於鑑定人之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鑑定報告應包括之事項、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
修正條文關於(1)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第206條第4項、第5項);(2)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之人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書面報告例外具特別可信性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囑託機關鑑定,或負擔費用委任機關鑑定,並因鑑定之必要聲請交付關於鑑定之物(第208條);(3)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第211條之1),乃鑑定制度之重大變革,為使審、檢、辯及鑑定機關各方均能妥適因應,明定於總統公布後5個月即113年5月15日施行。
司法院表示:為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刑事廳已先行盤點新制施行可能面臨的問題與爭議,並自1月23日起,邀集實務常見的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掌鑑定或認證業務的相關部會(衛福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及審、檢、辯、學等代表,召開4次「刑事訴訟鑑定新制諮詢會議」,彙整各界提供之意見與建議,研擬鑑定新制問答集,提供各界參考,俾利新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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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PDF292 KB
- 發布日期 : 113-05-15
- 更新日期 : 113-05-1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