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強制採尿處分應踐行之程序,並賦予受採取人請求救濟之機會—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司法院今(23)日召開第20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明白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定,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爰參照該判決意旨,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應遵循之程序,另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賦予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為強制處分之救濟程序更臻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草案第70條之1)
二、 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程序,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之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之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草案第205條之2)
三、 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之效果。(草案第205條之3)
四、 為保障受採取人之權益,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之救濟程序。(草案第205條之4)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3-02-23
- 更新日期 : 113-02-2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