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全國首宗經勞動法庭調解成立學校與工會間簽訂團體協約-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請求給付考核獎金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全國首宗經勞動法庭調解成立學校與工會間簽訂團體協約

新北市私立光仁中學校方董事會與百餘位教職員自102學年度起因發放考核獎金(即相當於考績獎金)發生勞資爭議,校方董事會以考量學校財務短絀、少子化趨勢及學校整建校舍所需,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自行召開董事會修訂「考核獎金發放辦法」,授予董事會得視學校財務狀況、經費預算等事由調整獎金發放標準之權,並於同年10月24日通過考核獎金發放之標準,故校方於102、103學年度依此標準不予發放獎金,104至106學年度依修正後標準提撥考核獎金,107學年度則依此標準未予發放獎金,其中關於102學年度考核獎金第一次訴訟部分,歷經一、二、三審法院判決校方應如數給付,校方即依確定判決意旨給付該年度考核獎金完畢,至於103學年度考核獎金第二次訴訟部分,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另該校教職員委託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全中教工會)自103年6月10日起至108年11月15日止,與校方進行38次團體協約會議,就該校考核獎金發放方式仍未能達成共識。嗣該校教職員於109年5月間復就104學年度考核獎金發放方式向本院勞動法庭聲請調解,本院勞動法庭即選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前任理事長張旭政及工商協進會委員吳慧美組成調解委員會,半年內進行4次調解,在校方表達為難之處、教職員體諒校方立場,在學校教職員、校方董事、校長及全中教工會代理人四方共同努力下,於109年11月4日調解庭調解成立,校方同意於109年12月31日前一次發放自103至107學年度短發之考核獎金共計新臺幣2千6百餘萬元,同時與全中教工會就考核獎金發放方式簽訂團體協約,本於互信體諒之立場,制定自108學年度起適用的新版考核獎金發放辦法,此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全國首宗經勞動法庭調解成立學校與工會間簽訂團體協約。本件勞資爭議事件能夠調解成立,除讓勞資關係盡速恢復和諧外,也兼顧學校校務永續之經營,更具體落實勞動事件法所強調專業、妥適、迅速等立法目的。

  • 發布日期 : 109-11-11
  • 更新日期 : 109-11-11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