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周刊2000期「法官學院勞動事件研習 聚焦時事、實務及調解議題」-109年4月22日出刊
【本刊臺北訊】為增進法官對甫於109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新制有更深入的瞭解,法官學院日前舉辦2梯次各3天的勞動事件專業研習,並由司法院民事廳李國增廳長主持綜合座談。
研習首日聚焦於時事議題,由臺灣大學徐婉寧教授主講「非典型僱傭爭議(以外送員及勞動派遣為中心)」。徐教授說明非典型僱用之類型分為:定期勞動契約、部分工時、派遣勞動等3類,並介紹各類型之法律規範現況、相關法律問題及實務見解。其中,定期勞動契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9條以下設有規定,因規制過嚴,使得雇主多轉採另2類方式。就部分工時及派遣勞動2類勞工,勞動部分別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以保障勞工權益,但保障效益有限。勞動部自103年完成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因勞資雙方難以達成共識,遲遲無法完成立法,最終於108年透過修正勞動基準法之方式,將派遣勞動納入規範。徐教授也分析近期引起討論的外送員與平台之勞務關係屬性爭議,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並綜合其他判斷參考,作為是否具有僱傭關係之判斷依據。
接著由文化大學邱駿彥教授主講「爭議行為衍生相關法律問題」。邱教授首先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明定爭議行為係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並介紹我國與日本有關爭議行為定義之學說。邱教授指出,因爭議行為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可包括:工會是否合法成立、罷工訴求是否合法、工會活動是否該當爭議行為(如何區分?集體拒絕加班應屬何者?)、合法罷工的認定基準、罷工期間扣減工資的範圍、不參加罷工的勞工得否成為工會統制權行使對象予以除名處分等法律問題,牽涉至廣。邱教授同時以我國與日本學說及判決案例作深入分析。
次日由臺北地院林春鈴庭長主講「勞動事件程序實務問題研析」。林庭長就勞動事件法之定性、適用之事件、程序審查、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以及審理細則相關規定詳加說明,並提示實務上應注意之事項。
再由臺中地院林世民庭長主講「勞動調解工作精進與心得分享」。林庭長以其個人經驗,分享常用的調解策略、技巧、流程;建議應建立初始框架、因個案制宜、循序漸進,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找出其真正的想法或兩造間真正的問題。
第3日由勞資爭議調解人蕭明文講師主講「勞動調解技巧」,介紹勞動事件法中之「調解」與現行各鄉鎮調解委員會、勞動機關現有調解機制之異同;並說明調解技巧與應注意事項。同時分享有關業務獎金、經常性給予、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實際調解案例。
續由智財法院蔡如琪法官主講「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智財法令與實務」。蔡法官指出,具智財性質之勞工事件,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規定,智財法院及普通法院勞動法庭均有管轄權。惟於上訴時,對智財法院(法官1人獨任)裁判不服者,上訴智財法院(法官3人合議);對普通法院勞動庭裁判上訴者,則由高等法院管轄。並詳述此類案件在程序適用、營業秘密、保全證據事項上,於勞動事件法及智財案件審理法之適用問題。
本次研習並安排民事廳李廳長與法官座談,李廳長就法官所提問題均詳細說明,如:有關人力問題,司法院將進行人力評估,但現階段可增加人力有限;各地院可派員參訪其他法院辦理勞動調解之成效,但因各地資源、需求不同,建議應因地制宜;司法院將針對調解委員開辦相關訓練課程,但小規模討論更具成效,各地院勞動法庭可透過長期、定期、小規模討論,分享經驗,促進調解技巧,發展調解模式等。
- 發布日期 : 109-04-27
- 更新日期 : 109-04-2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