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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要

  • 96-08
    • 96-08-23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試筆試。
    • 96-08-22一、范秘書長主持第320次主管會報。 二、司法院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00次會議。
    • 96-08-21一、研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第2次會議。 二、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通過刑事決議乙則。 法律問題: 行為人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之刑法尚未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前,司法實務上大抵視為連續犯而依連續犯之規定論處。刑法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者,究採一罪一罰,予以分論併罰?抑依接續犯、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設某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施用行為跨越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及後,究應如何論罪?有甲、乙、丙、丁四說。 決議:採丁說。決議文如下: 依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 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 「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 96-08-20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研討會議第16次會議。
    • 96-08-17司法院第122次會議。
    • 96-08-16范秘書長主持第319次主管會報。
    • 96-08-15一、 翁院長主持司法院96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 二、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三、 司法院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99次會議。
    • 96-08-14一、翁院長主持臺灣花蓮高分院臺東臨時庭揭幕典禮及視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二、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34次會議。
    • 96-08-13刑事裁判主文及格式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1次會議。
    • 96-08-10一、高雄市政府移送審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謝子源違法失職一案。議決:謝子源降貳級改敘。 二、交通部移送審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站務員黃福來違法一案。議決:黃福來休職,期間陸月。
    • 96-08-08一、范秘書長主持司法院「司法事務官甄審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 二、范秘書長主持召開司法院第8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 96-08-07一、大法官第4012次審查會。 二、范秘書長主持第318次主管會報。
    • 96-08-06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辦案參考手冊研訂小組第42次會議。 二、大法官第4011次審查會。 三、96年重大金融犯罪業務研究會。 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研討會議第15次會議。
    • 96-08-03一、高雄市政府移送審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警員王富山違法一案。議決:王富山降貳級改敘。 二、黃副秘書長主持「法官守則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次會議。
    • 96-08-02司法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96年度第2次會議。
    • 96-08-01一、 96年法院與媒體互動研習班。 二、 司法院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98次會議。
  • 96-07
    • 96-07-31一、 秘書長主持第317次主管會報。 二、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33次會議。 三、 國定古蹟司法大廈修護調查研究與委話技術服務案,經司法院函示解決政策性議題。
    • 96-07-30一、張前大法官特生主持司法院96年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第7次審查會。 二、刑事裁判主文及格式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0次會議。
    • 96-07-27一、 大法官第4010次審查會。 二、 范秘書長主持司法院96年第3次司法獎章審查會。 三、 黃副秘書長主持「法官守則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次會議。
    • 96-07-26大法官第4009次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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