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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業務

▍少年調查業務


一、簡要流程

少年(虞犯、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審前調查調查保護處收案分案少年調查官調查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送交少年法院(庭)法官法官審理裁判保護處分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二、少年調查官調查

少年如有犯罪行為或虞犯事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提供少年法庭作為裁判之參考。

三、法院審理結果

(一)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 告誡。
  2. 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二)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三)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四)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
(五)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2-04-25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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