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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保護處分執行內容之說明及比較
類別 | 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 |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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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方式 |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 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 保接觸,注意其行 動,隨時加以指 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 境,予以相當輔導。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 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 交付適當之福利、 教養機構執行之。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 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 育機構執行之。 |
執行 者 |
1.少年保護官 2. 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 護官之指導。 |
1.少年保護官 2. 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 適當之福利或 教養機 構、慈善團體、少年之 最近親屬或其 他適當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 官之指導。 |
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或教養機構 | 感化教育機構: 1.誠正中學 2.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彰化分校 |
執行 期間 |
3至10次 | 1.不得逾3年 2.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
2月以上2年以下 | 1.不得逾3年 2.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
考核 | 執行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1.免除: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6月,著有成 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 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 除其執行。 2.留置觀察: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 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 觀察。 3.撤銷: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 難收效果者,得聲 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1.免除: 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得檢 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2.延長: 安置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年法庭 裁定延長。 3.變更: 執行已逾2月,認有變更機構之必要 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庭裁定變更。 4.撤銷: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 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輔導難收效果,得檢 具事證,聲請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 以感化教育。 |
免除或停止: 感化教育之執行, 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 或停止。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 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08-10-27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