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少年-少年調查保護業務-各種保護處分執行內容之說明及比較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各種保護處分執行內容之說明及比較

各種保護處分執行內容之說明及比較
類別 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執行
方式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 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 保接觸,注意其行 動,隨時加以指 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 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 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 交付適當之福利、 教養機構執行之。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 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 育機構執行之。
執行
1.少年保護官
2. 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 護官之指導。
1.少年保護官
2. 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 適當之福利或 教養機 構、慈善團體、少年之 最近親屬或其 他適當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 官之指導。
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或教養機構 感化教育機構:
1.誠正中學
2.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彰化分校
執行
期間
3至10次 1.不得逾3年
2.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2月以上2年以下 1.不得逾3年
2.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考核 執行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1.免除: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6月,著有成 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 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 除其執行。
2.留置觀察: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 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 觀察。
3.撤銷:
少年於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 難收效果者,得聲 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免除:
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得檢 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2.延長:
安置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年法庭 裁定延長。
3.變更:
執行已逾2月,認有變更機構之必要 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庭裁定變更。
4.撤銷: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 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輔導難收效果,得檢 具事證,聲請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 以感化教育。
免除或停止:
感化教育之執行, 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 或停止。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 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08-10-27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