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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壹、停下來想一想


一、 什麼是少年事件?
二、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三、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貳、 聽聽看怎回事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3 條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詳見你想瞭解更多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 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1. 因為有下面(1)或(2)的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1)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即非行行為,比如施用一、二級毒品、販賣盜版產品、偷東西、搶劫、打架、殺人、妨害性自主、騎車撞傷人等。
    (2)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
    例如:沒有正常理由經常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是不是行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等。
     
  2. 法院怎麼知道有這些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第18 條
    (1)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前點(1)或(2)的行為,依法移送。
    (2)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學校、安置機構等,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請求法院處理。
    (3)有人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向法院報告。
     
  3. 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 章總則、第 2 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第 4 章少年刑事案件、第 5 章附則)、3 節(第 3 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 3 節,第 1 節調查及審理、第 2 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 3 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 條(條文條號只到第 87 條,但實際上全部條文共有 100 條)。

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


▍參、看一看少年事件的特別規定


一、應告知少年的事項及權利:

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要告訴少年犯了什麼罪或有什麼曝險事由,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有請輔佐人、法律扶助來幫忙,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等權利以及有請輔佐人來幫忙的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2

二、 專業處理:

少年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要接受專業訓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 條

三、少年事件類型:

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四、少年調查官調查: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 且提出報告及建議。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第 39 條

五、少年保護事件特殊規定:


1、法官開庭時用保護法庭。

2、調查、審理、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1) 調查:
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會先進行調查(分為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審理,如果認為沒有審理的必要,可以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 20 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可以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此即所謂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至第 29 條、第 65 條
(2) 審理:
法院依調查的結果,認為有繼續處理的必要時,要裁定開始審理,進行證據調查,請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調查及處理的意見,和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等一起討論(一般稱為「協商式審理」),少年非行或曝險情形、原因,以及未來應如何協力輔導少年等事項。法官再依調查證據及審理結果,裁定不付保護處分或者裁定下列(3)的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0 條、第 32 條至第 49 條
(3)保護處分種類:
①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到法院接受輔導)。
②保護管束(定期到法院接受輔導),並得命勞動服務。
③安置輔導(把少年安置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生活,由機構照顧輔導)。
④感化教育(把少年送到少年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
另外也有命少年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
(4)保護處分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至第 60 條
①訓誡,由法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②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③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交給安置機構執行。
④感化教育,由法院交給法院誠正中學或分校等少年矯正機關執行。

3、父母到場:
法院於開庭或執行訓誡時,可以要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例如祖父母、兄姐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的人)陪同少年到場;如果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發同行書,強制他們到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8 條

4、同行、協尋(不是拘提、通緝):
少年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發同行書(不是拘票),強制少年到場;如果少年行蹤不明,法院可以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協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2 條至第 23條之1

5、收容(不是羈押):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沒辦法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用收容書(不是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至第 26 條之 2

6、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至第 31 條之 2
(1) 少年或少年的父母、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可以隨時請輔佐人來幫忙(通常是請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要經過法院同意)。
(2) 少年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案件法院認為有必要,而少年沒有請輔佐人時,法院會幫少年選任輔佐人。
(3) 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

7、開庭不公開:
開庭時法庭的門不會打開也不會讓人旁聽;但法官可以允許少年的親屬、學校老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或其他認為適當的人旁聽。法官也可以不在法庭內進行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第 35 條

8、不用穿法袍:
開庭時,法官、書記官及擔任輔佐人的律師,都可以不穿法袍。(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

9、父母可以陳述意見:
法官在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及輔佐人,可以陳述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

10、對少年不可以公示送達:
要送給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法院文書及裁判書,不可以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9 條

11、執行保護處分所需的教養費用,可以命少年或對少年有扶養義務的人(如父母)負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

12、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的規定,在少年刑事案件可以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0 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特殊規定:

  1.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 20 歲時移押於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
  2.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
  3.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74 條
  4.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刑法第 63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
  5. 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法院可以依刑法第 74 條規定給予緩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9 條刑法第 74 條
  6. 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

七、少年事件的裁判書不公開也不上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條

八、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公開少年事件的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

九、 視為未受宣告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的紀錄,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視為未曾受各該裁判的宣告,以及要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第 83 條之 2

十、法院可以命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對他們處罰鍰及公告姓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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