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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壹、受理懲戒案件流程圖


法官、檢察官疑有違法失職行為,依法官法第40條及第51條、第89條第8項、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

  1. 監察院可自行調查,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 司法院或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司法院或法務部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3. 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受理懲戒案件流程圖


貳、受理職務案件流程圖


  1.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職務處分,或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依法官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或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或向職務監督權人所屬之機關提出異議。
  2. 受理異議機關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
  3. 法官不服受理異議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受理異議機關未於30日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受理職務案件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12-05-1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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