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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視訊開庭 & 電子傳送文書,鬆綁法律限制,確保疫情期間司法持續運作「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新聞稿

      自從COVID-19疫情開始於全球流行,各國司法機關均先暫緩運作,以防疫情擴散。然若疫情持續不退,作為國家重要功能之一的司法權,實無法繼續停擺;各國因此紛紛通過特別法律,讓司法機關能在疫情之下繼續運作。

      109年間,我國司法機關收案量達337萬件,倘因傳染病流行疫情影響而無法妥適運作,民眾糾紛無從解決,恐使社會秩序失控,公平正義難以實現,引發動盪與不安;尤其現行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無法遠距視訊開庭,存在押被告人權、羈押期間限制等法制上爭議。

       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立法院分別於6月11日、15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並於今(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使疫情下的司法困境出現一線曙光。

       本特別條例之重點如下:

一、法庭應變處置或措施:

       為避免感染,鬆綁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關於開庭席位、旁聽、服制、轄區外開庭及宣示裁判等規定,得採取特別應變處置或措施。

      另法院亦可於轄區外指定之處所臨時開庭,並可以科技設備宣示裁判。(第3條)

二、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

       於刑事訴訟及少年事件審理程序,增加得採遠距視訊開庭之選項,讓案件在疫情之下可以順利進展。

       遠距視訊開庭,應得受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並徵詢辯護人、被害人等訴訟關係人之意見。本特別條例旨在放寬現行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之規定,如原依現行法及其相關規定已得使用者,當然依循原有規定。

       本特別條例並重申受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能與其辯護人或輔佐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之原則。(第4條)

三、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為避免感染風險,除現行規定已得採取科技設備傳送之文書外,本特別條例增列除裁判書以外之刑事訴訟文書、有關羈押之押票、處分或裁定,亦得以科技設備傳送之規定;並得為檢察官偵查程序準用;並完備民事或家事訴訟、法官職務案件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之相關規定。(第5條、第9條、第11條)

四、刑事訴訟之筆錄得事後補行製作:

       考量刑事訴訟法之筆錄,或因疫情期間而有難以當場製作之情形,明定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第6條)

五、得停止審判或程序: 

       法院經考量個案情形、可行處置或措施,並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仍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停止審判;於原因消滅,即應繼續審判;此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檢察官亦得準用前開規定停止偵查。

       法院處理民事、家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第7條、第10條、第12條)

六、施行起迄期間,適用及延長之要件: 

       本特別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止。屆滿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第13條)

       本特別條例之規定,必須符合「疫情嚴重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等要件,才可適用。(第2條)

  • 發布日期 : 110-06-18
  • 更新日期 : 110-06-1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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