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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團體召開有關法官迴避制度記者會」司法院說明新聞稿

▍關於「民間團體召開有關法官迴避制度記者會」司法院說明


日前有民間團體召開「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指稱:下級審的法官,晉昇上級之後,竟然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從二審到三審都遇見同一個法官,甚至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時,又是他;法官自己決定迴避,造成很多拒不迴避的惡夢,應有外部審查等情。因內容與相關法律及事實不符,本院特予澄清如下,以正視聽。

刑事訴訟法的迴避制度,在於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確保訴訟救濟制度的完善。《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對於所承辦的案件,如果曾經參與前審的裁判,應該要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並針對這款迴避事由的規定,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其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乃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從而該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因此,前開民間團體記者會所謂「下級審的法官,晉昇上級之後,竟然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的情形,並非事實,亦違反法律規定(至於記者會所指,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某案後,調職到最高行政法院,又審理相同案件的上訴一節,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7月2日新聞稿澄清並非屬實)。

案件經過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下級審法院更審時,會經過隨機抽籤的方式分案給其他法官辦理,由於下級審法院的法官員額有限,假如發回次數較多,就有可能由相同法官審理。不過,這種由相同法官審理的情形,當事人原有的審級利益(例如三個審級的救濟制度)並沒有受影響,自然也沒有違反迴避規定的問題。而且,在上訴審法院撤銷發回的情形,下級審法院必須受到上級審法院指摘意旨的拘束,發回後縱由相同法官審理,仍應按照指摘意旨進行調查審判。

「聲請再審」案件,是為了審理已經確定的案件有沒有開始再審的理由,「非常上訴」案件,則是為了糾正已經確定案件的適用法律發生錯誤,都與原已確定案件關於有罪無罪的審理不同,因此沒有迴避規定的適用;而且,這二種案件都沒有聲請次數的限制,在容許當事人重覆聲請的情形下,遇到法官員額不足時,才會分給相同的法官審理。因此,所謂「從二審到三審都遇見同一個法官?甚至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時,又是他」,顯然是過於簡化籠統的說法。

刑事訴訟法不但有法官自行迴避的規定,也規定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是由其他的合議庭審理,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是不可以自行判斷或參與的。如果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被裁定駁回的話,當事人還可以提起抗告救濟。此外,法官倫理規範也有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該要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能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行為。所以,法官如有應迴避而不迴避,而違反公正客觀中立義務的情形,可以進行職務監督,人民也可以聲請法官評鑑,透過外部成員過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追究相關責任。所謂「法官自己決定迴避,造成很多拒不迴避的惡夢,應有外部審查」,恐怕是流於誇大誤導的講法。

本院感謝社會各界對於法官公正客觀中立的期許與鞭策,除了訴訟法上的法官迴避制度之外,本院目前也透過法官自律、法官評鑑、職務監督及職務法庭等機制予以落實,而近年來多起矚目案件的更審或再審改判結果,足以印證法官同仁自我糾錯的努力,此部分亦請各界納為參考。

  • 發布日期 : 109-07-03
  • 更新日期 : 109-09-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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