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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選舉無效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下稱被告中選會等2機關)辦理屏東縣縣長第19屆選舉(下稱系爭選舉)有多項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同時主張被告周春米因被告中選會等2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併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併予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 合議庭認定:被告中選會等2機關辦理系爭選舉,並無違反選罷法規定,僅極少數投開票所選務人員疏未依屏東縣選委會編印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下稱系爭工作人員手冊)之作業程序辦理選務工作,而該選務人員疏未遵守內部行政作業規則,對系爭選舉結果不生影響,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不符,駁回其訴。而就被告周春米部分當選無效部分,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並無違法之情形,已如上述,而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選票及評議判斷後,兩造實際總得票數分別為,原告有效票較中選會公告結果多1張即為206,461張(原為206,460張)、被告周春米有效票較中選會公告結果多2張即為217,539張(原為217,537票),被告周春米當選之票數並無不實,而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不符,亦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選舉無效案件,於今(30)日下午4時30正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 事實摘要
一、 原告起訴主張:三立新聞於111年11月26日曾以快報「計票員操作失誤!屏東周春米及蘇清泉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之內容,70投開票所、68投開票所誤發2 張縣長選票;131號及426號投開票所投票結束,未先清點選舉人名冊或投票權人名冊領票人數及用餘票數、填寫投(開)票報告表即開票;38號投開票所,投票前未公開查驗投票匭;194號投開票所開票時,先整票後唱票、計票,且唱票時亦未公開亮票及複誦;53號投開票所多次計票錯誤;38號、53號、421號 、426號投開票所開出之票數與已領票數不符;351號投開票所「原告」的1張有效票,被認定為無效票;429 號投開票所開票混亂,同時針對縣長及議員報票,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所掌之選舉人名冊」,經閱覽後,有按指印者,無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或無法判斷何人領票、簽名筆跡相同、簽章橫跨二欄位、未在縣長欄位簽名或蓋章發給縣長選票、指印過多不合理、已蓋正確章領票又刪除、縣長欄未蓋章領票,無備註不領縣長票等違反選罷法第18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情形。根據開票電子紀錄檔顯示,登錄作業紀錄有「已輸入資料有誤」、「登錄1已輸入資料正確後,重新再登錄」、「二次資料有誤」等顯示異常之情形,此等錯誤並不符合常態,而認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系爭選舉投票總計456,382票,有效票443,153票,無效票13,229票,原告得票數為206,460票,被告周春米得票數為217,537票,二人之差距僅11,077票,無效票數高於二人之得票數差距,而認被告周春米當選之票數有票數不實之情形,顯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 合議庭認定駁回原告之訴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 三立新聞台播報計票系統、計票人員,與被告中選會計票系統及計票人員各自獨立、不相隸屬,而係三立新聞台執行製作人錯誤認知,誤以為是中選會計票疏失,因此自行將標題修改為『計票員操作疏失屏東周春米及蘇清泉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與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被告中選會全然無關。
⦁ 有2個投開票所各誤多發1張選票,均已依已領未投票處理,亦非辦理選務有違法,而少數投開票所開票前未清點領票人數、未等待監察員到場,即封票匭,開票時未公開亮票之程序不完備,另有4個投開票所之投開票報告表記載之已領票數(各約2張、1張),雖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此乃是計算有誤,且查無開票混亂,票數重大不實之情況,是原告所述上開情節,均係少數選務人員之疏失,核非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
⦁ 屏東縣選委會所掌之選舉人名冊雖有部分如原告所指按指印之未經主任管理員、監察員2人會章、簽章橫跨二欄位,未在縣長欄位簽名、蓋章即發給選票等情節,然此仍係選舉人親自領票,而於簽章時選務人員未及時注意而發生之疏失,非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另並查無重複投票、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或無法判斷何人領票、簽名筆跡相同。
⦁ 綜合本院勘驗12個票箱結果僅被告周春米有效票增加2票,原告蘇清泉有效票增加1票、而被告中選會之開票電子紀錄檔(開票作業電腦操作紀錄檔)雖有多次登錄紀錄,惟顯示之投票結果與投票報告表記載之內容完全相符,而原告與被告周春米無效票之差距,與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無關,全然不會變更系爭選舉的當選結果,故認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並無不實。
參、本件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
本案審判長(受命法官)陳怡先法官、陪席法官為李育任法官、 林政斌法官。
伍、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2-05-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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