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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新聞稿(112-民04)

正義女神

      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第一審法院就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給付不當得利之反請求,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提起附帶上訴。

      本件相對人就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就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及給付不當得利之反請求,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民事第八庭評議後,認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能否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有肯定與否定等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應得就反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裁定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參其立法理由,謂附帶控告(即附帶上訴),乃被控告人為自己之利益,附帶於控告人之控告,而請求以判決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方法,被控告人得有變更控告人所聲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權,以平等保護兩造利益。而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但書規定,阻其確定,基於該判決所裁判之事件全體無法分割,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上訴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為保障兩造上訴程序地位與武器平等,自應給予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權利。又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於喪失上訴權後提起附帶上訴,亦可牽制當事人濫行上訴。是附帶上訴與上訴係針對同一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第一審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與之不無牽涉,他造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反之,亦然,方能符合附帶上訴衡平兩造利益之立法意旨,及兼收抑制不必要上訴之效,並使上訴審能對原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作成較符合實體法律狀態之判決。又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第一審法院就上開本、反請求合併判決,相對人就本請求合法提起上訴,抗告人應得就其反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 發布日期 : 112-05-24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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