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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澄字第3547號蘇清俊等三人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澄字第3547號蘇清俊等懲戒案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蘇清俊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趙崇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祖興華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蘇清俊自101年3月6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擔任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副典獄長,於103年1月16日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被付懲戒人趙崇智自102年7月16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擔任臺中監獄副典獄長,被付懲戒人祖興華自91年2月27日起任臺北監獄戒護科科員,101年2月14日起負責該監獄第6教區。三人分別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蘇清俊部分  

1.王令麟為東森集團總裁,係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胡曉菁為東森集團部分公司副總經理,且為王令麟特別助理,負責依王令麟指示處理其公司及家中事務。王令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於102年11月1日入臺北監獄服刑,蘇清俊及臺北監獄典獄長方子傑均知王令麟未具備得准許辦理特別接見之特殊情事,惟自王令麟進入臺北監獄服刑起,至103年1月15日止,王令麟除辦理8次一般接見及5次增加接見外,76天內即經核准辦理38次特別接見,平均每2天進行1次特別接見,即浮濫以「管教上之必要」之不實理由核准特別接見,以利王令麟與東森集團公司幹部洽談公司業務狀況及營運事宜。

2.蘇清俊、方子傑明知王令麟另涉案件尚在偵審中,不符合遴調為服務員之資格,仍以王令麟「具有影片剪輯、劇本編導及電影拍攝之專業技能」之不實事由,將王令麟遴調至該監第6教區所屬之工藝坊,王令麟遂得經常在該工藝坊之圖書管理室內批閱特別接見時取得之公司業務文書。

3.蘇清俊為期其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後,仍有人作為王令麟與胡曉菁間聯繫管道,致贈茶葉8罐予祖興華,囑祖興華對王令麟多加照顧,之後又贈送海鮮等物予祖興華,持續依胡曉菁之請託,透過祖興華協助王令麟有關接見辦理及假釋之提報等事宜。

4.胡曉菁為打點臺北監獄正、副首長,希望其等動用職務上之關係,就相關請託事項提供協助,於103年1月、5月及8月間,以農曆過年、端午及中秋禮品等名義,分別餽贈方子傑、蘇清俊茶葉、水果或干貝醬等禮盒【每人受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蘇清俊另於103年9月21日與配偶入住東森海洋溫泉酒店總統套房,由胡曉菁以公關帳目之名義核銷。

5.103年6月間,蘇清俊依胡曉菁之請託,至宜蘭監獄請典獄長吳載威准許胡曉菁及東森集團之趙○亨辦理受刑人吳○仁、顏○進之特別接見,事後接受胡曉菁之宴席等招待。 

6.池燿廷(原名池泳霖)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於91年入臺北監獄執行,羅為德曾因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入監服刑。蘇清俊明知池燿廷交往複雜,曾入監服刑,且與多位受刑人均有交情,卻於池燿廷出獄後時相往來,並經由池燿廷介紹結識羅為德。池燿廷、羅為德為期與蘇清俊建立良好關係,以便於自己或友人入監服刑期間,能享有特別接見、調動監舍、選擇配業場舍或其他特殊優惠待遇,池燿廷自100年起至103年11月間屢藉節慶之名,或不定時致贈蘇清俊高檔洋酒、茶葉、水果、生鮮食品或現金紅包(總價值計約590,100元),蘇清俊均予以收受,羅為德除於103年1月13日晚間在頂上魚翅餐廳宴請蘇清俊、趙崇智及池燿廷享用每人約4,000元魚翅套餐外,另自102年11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餽贈海鮮等各式禮品予蘇清俊(合計約53,600元),蘇清俊均予以收受。

7.池燿廷自102年6月起,就臺北監獄受刑人高○勝、陳○忠及宜蘭監獄受刑人陳○達、許○傑等特別接見事宜,向蘇清俊請託,蘇清俊應允並處理。

8.羅為德於102年至103年間,就受刑人張○之增加接見及申請調至外役監服刑事宜及宜蘭監獄受刑人高○聖調用服務員事宜,向蘇清俊請託,經蘇清俊應允並處理。

 (二)趙崇智部分

1.趙崇智於90至92年間任職臺北監獄戒護科科長,與入監執行之池燿廷結識。97年間池燿廷獲悉趙崇智購買1輛中古休旅車後,主動贊助10萬元購車款。池燿廷又自100年起至102年間,每逢春節均致贈各1萬元之紅包予趙崇智之2名子女及市價約5萬元之禮品,於每年中秋節致贈市價約2萬元之禮品,復於103年2月3日以農曆過年名義,託蘇清俊轉交趙崇智7萬元現金,及於103年9月4日致贈價值約4萬元之中秋禮品,由趙崇智之子代收。

2.103年1月13日晚間,羅為德以慶祝蘇清俊榮升綠島監獄典獄長之名義,在頂上魚翅餐廳宴請蘇清俊、趙崇智及池燿廷,餐敘後,趙崇智亦收受池燿廷餽贈每斤價格3,500元之茶葉10斤(市價共35,000元)。羅為德於該次餐敘間,透過池燿廷請趙崇智協助宜蘭監獄受刑人高○聖之特別接見,趙崇智應允協助,高○聖之友人遂於翌(14)日赴該監與高○聖特別接見。

3.池燿廷於103年1月間向趙崇智詢問並關心友人蕭○文在臺中監獄執行情形,趙崇智乃關切收容人蕭○文之生活適應情形,將池燿廷之電話告知蕭○文,其後依池燿廷之請託,協助其與蕭○文特別接見,池燿廷並餽贈市價約1,000元之蘋果禮盒予趙崇智。

4.103年7月18日趙崇智依池燿廷之請託,向高雄監獄媒介該監受刑人吳○達之增加接見事宜,池燿廷因而得於該日與吳○達增加接見。

(三)祖興華部分

1.蘇清俊於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前,致贈祖興華每罐2兩之茶葉8罐(市價約3,500元),囑咐祖興華應對王令麟多加照顧。嗣於103年5月30日,祖興華將教誨師趙○依蘇清俊請託而製作之有關王令麟累進處遇計算分數表交予蘇清俊時,蘇清俊復致贈鮮魚及海菜1箱(市價約1,000元),祖興華遂於103年8月至11月間,多次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予胡曉菁。

2.祖興華於103年8月間收受胡曉菁私下攜入之電動剃頭刀,交予同舍房受刑人保管,供王令麟有理髮需求時使用,又於103年9月5日將王令麟接見時使用過之文件塑膠套,私下交予外聘烘焙班教師攜出交給胡曉菁。

3.王令麟於胡曉菁辦理特別接見時,指示胡曉菁幫忙買2組SKⅡ保養品給祖興華太太等語,胡曉菁遂於103年11月11日下午,在臺北監獄門口將SKⅡ青春露2組(市價13,680元)及5片裝之牛排2盒(市價3,760元)交予祖興華之配偶周○芬代為收受。

三、理由要旨

1.蘇清俊為矯正專業人員,收受收容人親友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等之金錢、財物餽贈或招待,其金額、價額均逾越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依據卷內證據資料等及相關餽贈與請託事項之時點觀之,足認胡曉菁之餽贈係為打點蘇清俊等矯正專業人員關照王令麟。且池燿廷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其有長時間提供禮品給蘇清俊,以便不時請託他們幫在監受刑人安排特見、調動監舍、詢問有關外役監獄的事情等語。另依羅為德與蘇清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羅為德之贈禮常伴隨請蘇清俊為其處理友人在監事務,可見羅為德餽贈亦係冀求蘇清俊為相應行為。蘇清俊因收受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之餽贈招待等,而應允其等提出之請託事項,再以其職權或請矯正體系同仁協助,以達成關照特定收容人之目的,所為俱與其職務上行為有所關連。

2.依相關規定,矯正機關遇有下列特殊情形時,經首長准許者,方得辦理特別接見:(1)收容人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有具體證明時。(2)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因罹病致行動不便時。(3)收容人身體殘障,無法進行普通接見時。(4)外籍收容人,不諳中國語言,有翻譯之必要時。(5)矯正機關因管教上之必要時。所謂「因管教上之必要」,指有利於矯正紀律之維持及達成行刑目的之一切措施,是以個別受刑人有何前四款以外,其他因管教上必要之特殊情形而需准予特別接見,自應嚴格審核,即需客觀上有較為具體之特殊原因、事證或理由,方符合此規範之目的,如泛稱有管教上之必要即准予特別接見,特別接見恐淪為政商或關係良好者之「特權接見」,反有害監獄矯正紀律之維持及行刑之目的。特別接見之核准權雖在典獄長,然蘇清俊原為臺北監獄副典獄長,其仍有詳實審查特別接見申請是否確實符合上述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所訂之命令,得以辦理特別接見要件之權責,況王令麟、高○勝之特別接見申請部分係蘇清俊代為核准,其浮濫以「管教上之必要」之不實理由,就王令麟、高○勝等之特別接見於職務上多所通融、協助,其中王令麟平均每2天即進行1次特別接見,王令麟遂得藉由隨時指定特別接見人員之方式,掌控東森集團各公司之營運事項,所為自有違法。

3.王令麟另涉證券交易法案件尚在偵審中,不符合遴調服務員之資格,臺北監獄卻以王令麟「具有影片剪輯、劇本編導及電影拍攝之專業技能」之不實事由,將王令麟遴調至第6教區視同作業,王令麟遂得經常在該處之圖書管理室內批閱特別接見時取得之公司業務文書,而享有其他受刑人不能享有之特殊待遇,蘇清俊於相關簽呈及申請單均有蓋章審核,此部分遴調程序上,蘇清俊也有未盡幕僚人員審核權責之違失。

4.為培養矯正專業人員正確工作觀念,督促其發揮自律自治精神,以建立專業形象及地位,俾確實提昇矯正效能,法務部訂定發布「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其第l0點規定「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私下與收容人或其親友酬酢往還或有金錢借貸關係。對於收容人或其親友餽贈之金錢或禮物,一律不得收受」,目的即在於防杜矯正專業人員與收容人或其親友間之不當往來,期使矯正專業人員能自律自治,以達成收容矯正之效能與目的,是以此之「收容人」,不僅以矯正專業人員收受餽贈時「正在收容之人」為限,倘於收容人入監之前,收容人或其親友先以酬酢、金錢或餽贈等方式打點矯正專業人員,以便入監後獲得關照,或於收容人出監之後,收容人或其親友以酬酢、金錢或餽贈等方式答謝矯正專業人員於收容期間之關照,不論其假借何種名義,均與此規定意旨相違。

5.趙崇智為矯正專業人員,知悉池燿廷係交往分子複雜之人士,於池燿廷假釋出獄後時相往來,池燿廷於97年間以贊助購車之名義贈送10萬元予趙崇智,表示感謝,趙崇智予以收受,有違上述規定。又趙崇智於100、101、102、103年之春節、中秋節均收受池燿廷致贈紅包之禮金與禮品,103年1月13日羅為德之頂上魚翅餐宴後收受池燿廷餽贈茶葉10斤。以上餽贈之金額、價額動輒數萬元,其並依池燿廷之請託協助辦理受刑人之接見事宜,所為有損矯正專業人員名譽及政府之信譽,亦屬違法。

6.祖興華為矯正專業人員,102年間負責該監第6教區宏德補校受刑人之文書收發、生活照料、物品購買等業務,蘇清俊因應調職而請祖興華多加照顧在第6教區服刑之王令麟,並贈送茶葉、海鮮等物,祖興華收受,屬收受收容人親友之餽贈,其替王令麟傳遞訊息予蘇清俊或胡曉菁,有違上開規定。   

7.電器用品在監獄內係管制物品,不可以由收容人親友送入,祖興華逕自收取胡曉菁攜入之電動剃頭刀,更為其覓得代為收藏保管之人,有違職務上義務。至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分數表及假釋相關訊息,其內容固非保密事項,然受刑人發送書信需經檢查,祖興華逕行傳遞此等訊息給蘇清俊,亦有違相關規定。又綜據祖興華與周○芬、胡曉菁、王令麟等人於刑事偵審所言,祖興華要周○芬訂購SKⅡ給母親,周○芬因東森購物台缺貨買不到,祖興華將買不到之情告訴王令麟,之後胡曉菁即交付SKⅡ等物給周○芬,足見其辯稱不知情等語不足憑採。

8.被付懲戒人等三人所為,除部分併犯刑罰法律以外,並均違反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第6條應清廉、謹慎,第17條不得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之規定,蘇清俊尚違背同法第7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規定,核均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此等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形象及矯正機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被付懲戒人等三人違失行為次數、情節、收受之財物或利益、擔任矯正機關職務之時間、職務,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本件判決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懲戒法庭第三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呂丹玉、陪席法官葉麗霞、陪席法官周占春。

  • 發布日期 : 112-05-23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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