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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被告吳O翰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施用毒品後致不能駕駛致人於死罪嫌,於今(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件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規定,成為彰化縣首件國民參審案件。本院受理後以電腦抽籤分案方式,由審判長周淡怡庭長、受命法官陳德池及陪席法官胡佩芬負責審理。
由於被告吳O翰目前仍在押,檢方將被告一併移審,為了避免國民法庭在審判前產生「預斷」之偏見,關於羈押、交保等強制處分以及證據保全,應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辦理,依本院專庭設立要點規定,由今日值班法官許家偉法官審理,經訊問後裁定應予羈押。
承審案件之合議庭,將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擇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出6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就本案共同審理、評議、論罪及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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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5-18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