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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6號被告李○鏞、蕭○岳、張○謙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李○鏞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與蕭○岳、張○謙共同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張○謙另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及刑法第132條1項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等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有事實足認被告張○謙、蕭○岳部分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張○謙具保新臺幣(下同)20萬元、被告蕭○岳具保15萬元;被告李○鏞部分,犯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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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5-17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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