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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理首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新聞稿

       橋院受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對被告王○榮涉犯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案件,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分案為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下稱本案),為橋院自國民法官法於今年1月1日施行以來,第一件將由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

       依橋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39點規定,於今日(15)上午以電腦抽籤分案之方式決定本案由橋院刑五庭辦理。後續橋院將依法定程序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本院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就本案共同審理、評議、論罪及科刑。

       關於本案移審被告王○榮之強制處分,分案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下稱強處案),為避免產生預斷之偏見,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非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隨即以電腦抽籤分案決定由廉股所屬合議庭負責強處案。

  • 發布日期 : 112-05-15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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