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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毓秀院長蒞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講授「民事爭點整理方法㈠」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毓秀院長蒞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講授「民事爭點整理方法㈠」照片1

為達保障訴訟實體利益、維護程序經濟之目的,如何建構應有之審判結構,乃當前民事訴訟之重要課題。法官學院委託本院於112年4月14日辦理「112年第3期個案研習會-民事爭點整理方法㈠」,邀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毓秀院長進行專題演講,由本院黃瑞華院長主持,本院暨各地區法官計有37人報名參加。

    黃院長致詞時表示,本院民事案件維持率雖名列前茅,但辦案時間卻最長,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特地商請各界競相邀約的陳院長蒞院分享其如何善用爭點整理程序,紮實審判工作及提高自我時間價值。

    陳院長首先強調,審判工作關乎當事人的權益,如同剪紙的減法,每一步都要非常小心,需要保持冷靜及沉澱。法官無需做一個工作時間最長的人,但要做一個在工作時最投入的人,增加自己工作所顯現的價值,當我們意識到自己的責任,自己對自己的幸福及自己的改變是有責任的,應善用成長型「Not yet=on going」的思維因應問題,離開舒適圈,開始挑戰。努力、策略、專注、堅持,相信自己擁有進步的力量,讓手中的工作不只帶給自己滿足,也能帶給別人幸福。

    之後,陳院長旋即進入本日課程核心,介紹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於我國適用之情形,並舉例解析如何依原告主張之不同而異其爭點整理之架構:㈠權利單位型:以實體法上權利及其構成要件為中心,分析所應具備之要件事實;惟法官係依職權適用法律,不受當事人主張法律定性之拘束。㈡紛爭事實型:著重於探究原因事實之癥結,以涵攝其所該當之實體法上權利。又,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法官於必要時均應行使闡明權,以明確法院之審判範圍(含訴訟標的之主觀範圍、客觀範圍及訴之合併之請求方式)。法官如能適時表明法律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與兩造進行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之對話,即能促進簡化爭點之協議及避免突襲性裁判之發生。且知悉爭點及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後,始進行證據調查,對於落實集中審理之精神亦具有關鍵性之作用。

    再者,陳院長提醒,務必先行爭點整理,再為鑑定或勘驗程序,以確定該程序之內容及必要性。以醫療過失鑑定為例,法院調取病歷資料後,由病患先行諮詢相關醫療專業,確認其主張醫療過失之評價根據事實,爭點整理確認兩造爭執內容後,彙整兩造請求鑑定事項擬具應鑑定內容,將完整資料送鑑定,並要求鑑定報告具體說明理由及根據。如此方能避免無效或重複之鑑定或勘驗,致訴訟程序延滯。

    陳院長復就「爭點整理之效力及格式」說明相關重點:爭點簡化協議具有訴訟契約之性質,而爭點整理結果雖僅受失權效規範之拘束,惟小爭點達成合意仍具類和解效力。二者格式之記載,除「兩造不爭之事項」、「兩造爭執之事項」外,遇有繁雜案件時,更應透過律師協力義務請其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俾利載明「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避免漏未判決或不備理由之風險。另,關於「如何簡化裁判書」部分,簡化裁判書並不代表可簡化審判程序,經充分爭點整理,簡化爭點後,將內容整理並記載於筆錄(簽名確認尤佳),但毋庸於裁判書列載,不爭執事項則納入要件事實中論證說明。裁判理由應著重於爭點之論述,依要件事實舉證責任正面論述,再駁斥抗辯之理由,最後予以總結。

    陳院長續以「借款返還類型」之4大主軸(借款合意、借款交付、清償期屆至而未返還借款、清償事實之主張及特定),分析如何於個案運用爭點整理基本架構,掌握法院與當事人共同協力為爭點整理及事案解明,以適時作成裁判之關鍵:

㈠處分權主義層次:貸與人為何人?債權請求權如何特定?以探究是否為共同借貸、借款人複數時如何處理、意思表示對象、貸與人為複數如何還款、訴之聲明是否妥適、既判力範圍等。

㈡辯論主義層次:當事人就借款法律關係要件事實之具體主張,此部分不得以證據代替主張,並應為舉證責任之釐清與分配,以明究係借款合意或其他費用、僅同意收受款項而非自認收受借款、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有主張得請求之基礎事實、被告抗辯清償事實之具體化等。

㈢判決理由結構:先區分「不承認收受款項」與「承認收受款項」,不承認收受款項且原告亦無法證明交付者,逕予剔除;承認收受款項部分再進一步論述借款合意(要件事實)及被告抗辯委任代辦或他人借款不可採(抗辯事實),認定係基於借款而收受款項後,再予詳述清償抗辯不足採信等。

    最後,陳院長期勉大家厚植法學專業能力,自助助人,保持禪定而靈敏細緻的心,將「關愛別人」作為改變自己的起點,也許不能改變什麼,但可讓自己的存在成為美好的風景,明媚他人及周遭世界。

  • 發布日期 : 112-04-1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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