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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處理歐○慨、顏○珍、蘇○鸞因貪污聲請羈押案件,本院所為裁定,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歐○慨、顏○珍、蘇○鸞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分別訊問被告歐○慨、顏○珍、蘇○鸞,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認均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以新臺幣100萬元、80萬元、3萬元交保,並對被告歐○慨、顏○珍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羈押之替代處分。

  • 發布日期 : 112-03-31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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