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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被告蕭銘彬於先後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水下科科長、事務科科長時:㈠向欲申請離岸風電之各開發商施壓或推薦被告譚順倫所屬之盟帝公司撰擬「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藉此向譚順倫收賄172萬元;㈡於採購水下儀器設備時,將相關配備規格作為該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並於開標前,將投標廠商家數之消息洩漏予譚順倫,藉以向被告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收賄585萬元,相關業者並據此以圍標方式取得標案;㈢於規劃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時,將被告黃亮儒設計之相關規格、圖說作為該等採購案之公告招標內容,藉以向得標業者被告劉勇成收賄100萬元,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本院判決認定:

㈠被告蕭銘彬身為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 並沒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72萬元;另犯2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免刑,但仍沒 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585萬元及100萬元。

㈡行賄業者被告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黃亮儒、劉勇成均為非公務員,犯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分別論處8月至1年6月不等之有期徒刑,譚順倫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至3年不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至50萬元 不等;並均獲緩刑3至5年不等。

三、本件兩造均得上訴。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如附表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被告蕭銘彬於擔任文資局水下科科長時,基於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盟帝電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帝公司)之董事兼副總經理即被告譚順倫達成協議,被告譚順倫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由被告蕭銘彬向欲申請離岸風電之各開發商施壓或推薦盟帝公司,藉此暗示需將「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委由盟帝公司撰擬,而使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玉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設之海龍二號風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及海龍三號風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台灣綠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竹風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委請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與盟帝公司簽約,被告蕭銘彬嗣後共向被告譚順倫收受新臺幣(下同)172萬元之賄賂,作為協助盟帝公司所撰擬調查報告通過審查之對價。

二、被告蕭銘彬於擔任文資局水下科科長時,向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張乃仁透露文資局將以政府採購標案之方式採購水下無人遙控載具(ROV,Romtely Operated Vehicle,下稱ROV案)、側掃聲納(SSS,Side Scan Sonar,下稱SSS案)及底層剖面儀(SBP,Sub-Bottom Profiler,下稱SBP案)等水下儀器設備,而被告張乃仁便透過被告林坤潭委請被告譚順倫與被告蕭銘彬洽詢投標相關事宜並且達成協議,被告譚順倫、林坤潭及張乃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被告蕭銘彬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由被告蕭銘彬將被告譚順倫所交付由被告張乃仁、林坤潭所擬定之配備規格檔案,作為該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並於開標前,將投標廠商家數之消息洩漏予被告譚順倫知悉。被告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並以圍標方式標得水下儀器設備,被告蕭銘彬嗣後共向被告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收受共計585萬元之賄賂。

三、被告蕭銘彬於擔任文資局事務科科長,規劃火災預警系統設備採購案時,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將被告黃亮儒先前為文資局設計規劃之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設計規格、圖說等內容,作為文資局之招標文件並上網公告招標(即發包)藉此向被告黃亮儒以及與黃亮儒合作之被告劉勇成索賄,被告黃亮儒、劉勇成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亮儒向被告蕭銘彬表示其等同意以100萬元作為被告蕭銘彬違法協助巨烽公司得標之對價,以確保巨烽公司順利標得該採購案。被告蕭銘彬嗣後共向被告劉勇成收受共計100萬元之賄賂。

參、理由摘要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蕭銘彬、譚順倫、林坤譚、張乃仁、劉勇成、黃亮儒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卷附之事證可資佐證。本件犯行明確,足堪認定。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伍、附表

編號

被告

罪名及罪數

宣告之有期徒刑、從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緩刑

向公庫支付金額

褫奪公權

1

蕭銘彬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72萬元沒收

4年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

均免刑。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585萬、100萬元沒收

2

譚順倫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5年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3年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

3

林坤譚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

3年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

3年

4

張乃仁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

3年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

3年

5

黃亮儒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3年

3年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

3年

6

劉勇成

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3年

3年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

3年

  • 發布日期 : 112-03-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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