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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111重訴50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與被告義祥工業社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法庭旁聽證核發暨核發登記作業公告

主旨:公告本院111重訴50號等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與被告義祥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旨揭案件於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民事第一法庭或國民法官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期日定於:
    • 112年3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
    • 112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 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 112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 112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 3月24日開庭於國民法官法庭設延伸法庭;4月12、26及5月24日、6月28日開庭於民事第一法庭設延伸法庭,記者旁聽席10席、民眾旁聽席30席,均開放網路登記報名。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 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 記者席旁聽證及民眾旁聽證發予,均以網路登記報名順序之先後排定座位,並於3月20日公告。
  • 網路登記自:
  1.  112年3月13日(星期一)至112年3月17日(星期五)止在本院網站https://hld1.judicial.gov.tw/Observer/為之。每一媒體、民眾每次庭期限登記一次。
  2. 公告取得旁聽者,請於當日開庭前20分鐘於民事大樓報到處換證,開庭前憑採訪證件(媒體、記者)、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領取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逾時未領取,視同放棄,如有至現場排隊之媒體、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後遞補至額滿為止。
  • 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佩戴口罩、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及區域入座,旁聽證於離開前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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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3-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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