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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前院長彥文講授「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前院長彥文主講「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由陳院長真真主持,並開放轄區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同仁以實體或視訊方式參加。

       李前院長首先說明條件、期限係法律行為的附款,廣義的附款,包括附加於法律行為的一切約款,應類推適用條件、期限的相關法則。隨後介紹條件、期限及清償期之意義及彼此之差異。探討構成條件內容之事實,以將來不確定者為限,而既成條件、必至條件、不能條件形式上雖具備條件之外觀,但實質上並不能認係條件,學說上稱為非真正條件,亦稱假裝條件或表見條件。又期限(包括清償期)可分為確定期限及不確定期限,實務上認為當事人約定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期限,並無不可,與傳統學說認為「期限須為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之見解不一致。

       其次,李前院長說明條件與清償期之區別,當事人約定之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係以之為條件或清償期,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條件之本質係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不確定事實之實現,當事人之真意若非將債務之發生或消滅繫於不確定事實之發生,而是就既存之債務,寬限其清償期,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應認為對債務之清償約定不確定期限,而非附以條件。李前院長並說明民法第101條有關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擬制之規定,於清償期應類推適用,即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發生,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發生或致其發生不能時,即不能認清償期屆至。

       李前院長最後以數則最高法院重要判例、判決進行案例研析,釐清其中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深入剖析案例中呈現之實務見解,幫助與會同仁分辨條件、期限及清償期間之異同,指出實務上判斷之盲點,並傳授具體可行之判斷標準。本次演講使與會同仁對於條件、期限與清償期之實務問題,有更深入的認識,收穫豐碩。而由於李前院長欲研析之案例多達16則,本次僅能講授9則,李前院長已預定112年4月7日假臺灣花蓮地院繼續講授其餘重要案例。

  • 發布日期 : 112-03-13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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