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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杜英達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商暫字第1號聲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杜英達、陳敏薰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判要點如下:

一、裁判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5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召集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二、事實摘要: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於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詹景超於不超過43,500千股範圍內,處分泰山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於同年月5日透過鉅額逐筆交易方式,以每股均價187元,出售其持有之上開股份43,300千股,得款約80億9,700萬元(下稱出售全家股份交易)。相對人為泰山公司獨立董事,認出售全家股份交易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及泰山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且相對人曾要求泰山公司就出售全家股份交易提供財務、業務資料進行查核均遭拖延,如不全面改選董事,無法回復泰山公司正常營運,且出售全家股份交易所得現金亦處於重大風險,故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於112年3月16日召集11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16日股東臨時會)之必要。聲請人則主張泰山公司將依法於112年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並無董事會不為召開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情事,相對人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進行全面改選董事議案,並非為泰山公司利益,不符證交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亦違反獨立董事之忠實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勛公司)為泰山公司股東,並指派代表人董事詹景超擔任泰山公司董事長,如相對人繼續召開16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則景勛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董事詹景超可能遭到解任,而受有剩餘1年9月之派任董事報酬損害,其他提前解任董事亦可能向泰山公司求償,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

三、理由摘要:

  1.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程序違法,且不符合證交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相對人則抗辯係為泰山公司之利益且有必要而召集股東臨時會,兩造就相對人有無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之權限及該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是否符合前揭規定等事項有所爭執,聲請人已釋明本件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且得以本案訴訟加以確定。
  2. 依聲請人提出證據,已釋明泰山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並於股東常會中報告出售全家股份交易之緣由,復已依證交所函文進行改善及持續進行帳目查核;反之,依相對人所提出證據,並未釋明泰山公司現有8名董事均不適任或出售全家股份交易之資金有處於重大風險之情形,而有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以更換經營管理團隊之必要,故聲請人已釋明將來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本案訴訟之勝訴可能性。
  3. 本件聲請倘遭駁回,相對人將如期召開16日股東臨時會,則景勛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董事詹景超恐遭解任而受有剩餘1年9月之派任董事報酬損害1,164萬8,438元。又本件聲請如經准許,即相對人禁止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則受有支出召集該股東臨時會費用142萬3,978元之損害,至相對人就所稱將損及獨立董事職權及股東意志行使,而受有無法回復損害,未予釋明。
  4. 綜上,斟酌聲請人將來本案勝訴可能性,並權衡處分准許與否對兩造所造成現在及將來可能之損害與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本件聲請應具有保全必要性,故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5. 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內容係禁止相對人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則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係其召集該股東臨時會所支出費用142萬3,978元。爰酌定聲請人以15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

四、本件得抗告。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欣蓉、陪席法官陳蒨儀、受命法官林昌義。

  • 發布日期 : 112-03-10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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