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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處理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等人因貪污案件聲請羈押案件,本院所為裁定,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因案件尚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僅就社會大眾關心,且為法官決定是否羈押的重要部分說明,本案檢察官對雲林縣議長沈宗隆、議員王又民及其服務處秘書游嘉慧、游嘉慧胞姐游滿紅、達德集團執行長潘正綱、營造廠商鴻捷公司負責人鍾慶郎因涉及雲林縣內風電工程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聲請羈押。

法官訊問後,認為潘正綱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所以裁定羈押,至於沈宗隆、王又民、鍾慶郎、游滿紅參與的犯行部分,法官考量案情及檢察官所提之事證,認為不需要羈押,分別依照涉案的情節分別以200萬、50萬、100萬及6萬元交保,並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羈押的相關替代處分,至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游嘉慧的部分則予以駁回,並未為相關替代的強制處分。

 

 

  • 發布日期 : 112-03-10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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