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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吳瑞芳被訴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案判決新聞稿

               

新聞摘 要:吳瑞芳於擔任南投縣議會(下稱議會)第17屆至19屆議員期間,實際上未聘用林oo、羅oo為公費助理,僅以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聘僱助理劉oo,卻要求林oo、劉oo、羅oo提供個人基本資料、郵局帳戶存摺等資料,佯其有聘用林、羅二人擔任公費助理及溢報劉oo薪資,而向議會虛偽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於第17屆至19屆期間,詐得共計512萬735元,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羅二人,及實際上僅以前述金額聘僱助理劉oo,而向議會虛偽申報及溢報薪資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虛偽及溢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後另外私聘吳瑞芳之夫、兒子、吳oo、謝oo、余oo作為其私聘議員助理,吳瑞芳之夫等人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渠否認有詐領補助費之不法所有意圖。

惟本院依據郵局等交易資料、吳瑞芳不利己之供述、林oo等人之證述,卷內申報補助款等證據資料,認定吳瑞芳所辯私聘林oo等人擔任其助理部分不可採信,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但審酌吳瑞芳於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之惡性有別,且無其他減刑規定適用,在客觀上應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並就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本院審理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訴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第四法庭宣判:
一、吳瑞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4年2月、3年8月,各褫奪公權5年、4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二、本案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貳、 犯罪事實摘要
吳瑞芳於擔任南投縣議會第17屆、18屆、19屆議員期間(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實際上未聘用公費助理林oo、羅oo,及實際上僅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3000元、1萬5000元聘僱助理劉oo,卻要求林oo、劉oo、羅oo提供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郵局帳戶存摺、印章等資料,佯以其有聘用林oo、羅oo擔任公費助理等情,及溢報劉oo薪資,向南投縣議會虛偽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於第17屆、18屆、19屆期間,分別詐得264萬2374元、219萬5610元、28萬2751元(共計512萬735元)。


參、 判決理由摘要
一、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oo、羅oo,及實際上僅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3000元、1萬5000元聘僱助理劉oo,仍向南投縣議會虛偽申報林oo、羅oo為其聘用之公費助理,及溢報劉oo薪資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但其將取得之林oo、羅oo人頭助理補助款,及溢領之劉oo補助款,另外私聘林oo、林oo(分別為吳瑞芳之夫、兒子)、吳oo、謝oo、余oo作為其私聘議員助理,並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故否認其有詐領補助費之不法所有意圖。但本院依據郵局、銀行交易資料、吳瑞芳不利己之供述、林oo、劉oo、羅oo等人之證述,及卷內申報補助款等證據資料,認定吳瑞芳所辯私聘林oo、林oo、吳oo、謝oo、余oo擔任其助理部分不可採信,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二、審酌吳瑞芳於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之惡性有別,且無其他減刑規定適用,在客觀上應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審酌吳瑞芳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補助費之金額達512萬735元,期間非短,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之控管,及民眾對民意代表之信賴,惟吳瑞芳平日積極執行議員職務,坦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並僅就不法所有意圖部分為否認,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並審酌侵害法益為同質,犯行時間連貫,整體評價,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並就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瑋、陪席法官陳育良、蔡霈蓁


肆、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2-03-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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