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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阮哲夫、楊清惠等家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阮哲夫、楊清惠等家暴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在第12法庭宣判。楊清惠前因被訴詐欺取財罪嫌,阮哲夫被訴殺人棄屍、偽造文書等罪嫌,經一審臺中地院審理後,楊清惠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阮哲夫被訴殺人棄屍部分無罪,就偽造文書部分,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楊清惠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和解,故就楊清惠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5月,其餘部分駁回上訴。本案僅楊清惠詐欺部分已確定,其餘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阮哲夫為郭○元之長孫,明知祖母郭○元於104年4月22日起行蹤不明,竟以盜蓋「郭○元」印鑑偽造文書之方式,向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等金融機構盜領祖母存款。又知悉祖母曾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投資型保單,竟於106年5月11日以偽造文書方式,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提出解約書,並請母親楊清惠於106年5月19日在家裡等候電訪,由母親楊清惠冒充郭○元,電話中表示同意解約。待解約金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再由阮哲夫持祖母之印鑑存摺前往領取存款。

參、判決理由摘要:

   ㈠阮哲夫、楊清惠對於偽造文書盜領存款、冒充郭○元接受電訪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接受原審宣告之刑度,並未提起上訴。僅檢察官認為此部分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然阮哲夫二人偵查起就自白認罪,原審並無量刑過輕。且阮哲夫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與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和解,由楊清惠個人提出賠償114萬6016元,本院考量楊清惠已經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應由本院將原審宣告刑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阮哲夫並未分擔賠償金,對照一審判決應執行3年6月,並非過輕,故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

   ㈡關於阮哲夫被訴殺人棄屍部分,經原審詳細說明理由,認為並無證據可證明阮哲夫殺人棄屍。檢察官上訴後請求調查多項證據,然經完整列印阮哲夫、楊清惠母子多年來的LINE對話紀錄、又經傳喚104年曾查訪郭○元失蹤案件的管區員警之結果,均不足動搖原審無罪的論述。關於「何人」於「何時」在「何地」「如何」「犯何罪」等情,均屬犯罪成立之重要因素,應為起訴書的重點。然本案起訴書記載「殺人及棄屍之時間、地點、方法、結果」等均屬不詳,且至今沒有尋獲郭○元的屍體,也沒有辦法確定郭○元是否尚在人世?種種細節「不詳」的起訴書,讓阮哲夫無法行使防禦權,更何況這是殺人棄屍的最嚴重的指控罪名。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郭○元失蹤」而已。從郭○元104年失蹤起,到110年檢方才偵辦殺人案件,又沒有找到屍體或遺骨,縱然阮哲夫辯解可疑,也不能逕而推論有殺人棄屍行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維持一審對阮哲夫無罪之判決,並駁回檢察官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黃玉齡、受命法官葉明松

  • 發布日期 : 112-03-0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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