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最高法院調解委員經驗分享交流暨感謝會新聞稿(112-行02)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最高法院調解委員經驗分享交流暨感謝會新聞稿(112-行02)

最高法院調解委員經驗分享交流暨感謝會

最高法院為感謝調解委員之辛勞,促進調解經驗分享交流,邀請110年度獲司法院表揚特優民事調解委員王聰明委員分享調解經驗,由沈方維庭長主持,去年受分案之調解委員與會。

沈庭長致詞時表示:本院於前(110)年3月起開始推行民事移付調解制度,110年調解成立22件,111年調解成立47.5件,另經調解後撤回起訴或上訴者每年各有1件,其中不乏纏訟數年的更審案件,和解金額甚至有數千萬或上億元,今年1月也已調解成立6件,成績斐然,各位調解委員功不可沒,尤其調解成立之當事人,如果沒有調解委員大力的促成,不僅承擔長期訟累,三審裁判後的結果,即使案件確定,無法甘願服輸的一方,心中仍有許多不滿,而如果上訴成功,或許又廢棄發回第二審,繼續纏訟。然而,在調解委員的努力下,使當事人能充分斟酌自身利益,決定自主確定永久的解決紛爭,未嘗不是最好的結局。由於本院調解委員的努力,加上經由媒體報導,外界已逐漸熟悉本院有調解機制,現在許多律師都希望本院收案後主動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所以希望各位調解委員未來能繼續協助最高法院及當事人,澈底解決當事人的紛爭。

王聰明委員表示,1991年美國學者奧爾森在「訴訟爆炸」一書中提出,案件量的激增,民事訴訟制度已無法負荷,為找尋方式解決訴訟紛爭,所以提出一些比較新穎的調解方式,也奠定促進式調解的基礎,然而調解是一門高度的藝術,知易行難,調解委員需要具備廣泛的知識,除了法律專業之外,尚有心理學知識、協商技巧、豐富的社會經驗等等,在調解前應詳閱資料,以解決當事人紛爭為目的,評估個案以修復式、評價式或促進式調解方式為宜,在調解進程中交錯運用,在調解中,以兩造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及理由分別協商,探測底線,尋找解決關鍵因素以勸諭讓步,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之預擬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並應明確可執行,但對於當事人非常在意的點,如無涉具體權益,為了便民及解決紛爭,王委員認為不妨放寬調解筆錄之記載,而對於改期續調,為節省時間,應作成建議方案,做為雙方下次續行調解之基礎。

王委員亦以多件案例,分享其豐富的調解經驗及溝通方式,加深與會人員的理解及調解實務之運用,李錦美委員亦分享其參與調解之經驗,本活動在與會委員熱烈的交流參與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2-02-21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