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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被告羅某、夏某違反國安法案件,本院說明如下:

被告2人經訊問後,雖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被告2人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及第5條之1之犯嫌重大,又被告2人於涉案期間,有多次出境之情,且均有親屬居住國外,足認被告2人均有充足經濟能力、海外人脈可供其依靠,有極高之逃亡可能性。又依證人所證,足認被告2人安排證人所參與之赴陸行程,有高度可能性與兩岸統一之宣導相關,然被告2人所述與證人所述有不一致之處,尚待釐清,且尚有其他相關之人有待調查,故衡酌被告2人不無有與證人接觸、串證之虞。再者基於被告2人所涉犯侵害社會治安之公益考量,為避免被告2人串證、畏罪逃亡,保全被告2人以偵查案情細節,且考量現今社會網路發達,若命具保、責付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避免被告2人串證而可替代羈押之功能,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諭知被告2人均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包含於看守所內不得閱讀報紙、觀看電視。

  • 發布日期 : 112-01-1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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