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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陳世峯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1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陳世峯殺人案,該案前經臺中地院判處陳世峯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8月,案經檢察官及陳世峯均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宣判,判決「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陳世峯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4年6月。褫奪公權10年。其餘上訴(即沒收部分)駁回。」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世峯與林○君為夫妻關係,然分居中。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許,陳世峯藉故聯繫林○君前來將兒子接去照顧。林○君與妹妹林○茹一起前往陳世峯住處,要帶兒子一起離開,兩人遂發生口角並有肢體拉扯。林○君已坐上機車,陳世峯仍將林○君拉下機車,兩人雙雙跌倒,起身後兩人仍有拉扯,陳世峯要將林○君拖回去樓上,林○君不從,陳世峯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一手勒住林○君,另一手持折疊刀,往林○君刺第一刀,林○茹見狀大喊「把刀子拿開」,陳世峯仍不受勸阻,再刺第二刀。其中一刀僅刺到林○君右手,造成「右手前壁刺青部位有淺銳創拖尾狀傷口約1.5公分」傷勢,但另一刀刺入林○君左胸口,深入刺穿林○君之左肺,並傷及心包膜囊、右心室壁3×0.5至1公分,該刀傷勢深達5.5至8公分,因此單一致命銳創致其左肺塌陷、血胸、心包膜囊填塞,當場失去意識。旁邊的妹妹林○茹隨即上前將陳世峯推開,並開始對林○君急救,陳世峯及陳世峯的媽媽(即林○君的婆婆)加入急救。陳世峯在119救護車到達後(警方到達之前)騎機車逃亡。救護車將林○君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仍於同日上午11時11分許,因心因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陳世峯與辯護人均否認陳世峯殺人,辯稱是傷害致死。然法醫相驗確定林○君身上是二處刀痕,「右手前壁刺青部位有淺銳創拖尾狀傷口約1.5公分」非致命傷,但是另一刀刺入林○君心臟,當時正值春天,林○君穿著輕便外套及T恤及胸罩,刀子穿過衣服及胸罩,正好刺在乳頭上,刀子用力之猛竟穿過胸部脂肪組織,穿過肺,又刺入心臟導致死亡。且證人鄰居證稱「一整個早上都聽到吵架聲很大聲,吵到鄰居心神不寧」,也有證人看到陳世峯在騎樓下對林○君拉拉扯扯,要將林○君拖回去樓上,而林○茹目睹姐姐林○君被刺的過程,在陳世峯刺第二刀前還有大喊「把刀子拿開」要制止,陳世峯不聽勸阻還是刺了第二下。陳世峯整個行兇過程都有證人目睹,旁邊還有自己的小孩,竟然在小孩面前行兇。以陳世峯的身高體型,遠勝過被害人,陳世峯若只是要恐嚇傷害而已,實無需拿刀作為工具。陳世峯明知朝心臟猛力一刺致命危險性極高,仍執意猛力一刺,很難說「未預見死亡結果發生」,但平常夫妻相處的互動,也還不到深仇大恨程度,沒有要將被害人除之後快之恨意。加上陳世峯事後在旁邊協助CPR救治被害人,足以認定陳世峯至少有「殺人不確定故意」無誤。陳世峯辯稱過失致死、無殺人犯意云云,均不可採。本院認定陳世峯適用累犯加重,但其殺人主觀僅「未必故意」,未達「直接故意」,均與原審認定不同,故撤銷原審判決。

肆、量刑理由摘要:

       夫妻因家庭財務負擔問題而起爭執,陳世峯又有吸毒惡習遭老婆嫌棄(陳世峯本案落網時確實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老婆堅持要離婚,陳世峯不思理性解決婚姻與兒子照顧問題,情緒暴怒即暴力相向,在孩子親眼目睹之情狀下,將被害人拉下機車後,又拉拉扯扯要將被害人拖回去樓上,最後還拿刀刺了二下,下手猛烈,視人命如草芥,惡性重大,剝奪他人的生命法益,使其子女自此失恃,再無母親可為依賴,終身抱憾。被害人林○君另有母親、妹妹、及前段婚姻所生二名子女等至親,同樣承受痛苦。陳世峯在小孩面前殺了孩子的母親,可能使孩子造成終身心理陰影。陳世峯雖一刀致人於死,然與以殘忍亂刀狂砍、凌遲分屍等手法仍屬有間,且陳世峯有先協助CPR救治後才逃離現場。但陳世峯至今未與被害人母親、妹妹等家屬達成和解,行兇後又逃亡數天,犯後態度難稱良好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14年6月。褫奪公權10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黃玉齡、受命法官葉明松

  • 發布日期 : 112-01-1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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