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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2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新聞稿

有關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2號被告郭茂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13)日下午2時30分正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郭茂良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之包攬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貳、事實摘要
郭茂良前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會主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民國110年6月23日經屏東縣政府解除職權確定。其明知鄉代會第21屆主席將因此出缺,並使副主席一職產生連動,應由鄉民代表互選而議決補選之,亦明知羅崑龍、蔡梅玉、莊宗文等人均具有鄉代會鄉民代表之身分,分別係鄉代會第21屆主席、副主席補選選舉之候選人,竟意圖漁利,基於包攬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等事務之犯意,於110年6、7月間分別對羅崑龍、蔡梅玉、莊宗文等人表示若交付新台幣70萬元(後降為50萬元)、14萬5千元、20萬元或40萬元不等之金錢予伊,將安排鄉民代表投票事宜,使彼等分別當選主席或副主席之職位,惟均遭該3人拒絕而未得逞,嗣由警方獲報循查獲。
參、 論罪
核被告所為,是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2項、第1項之包攬未遂罪。
肆、 量刑
本院審酌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石,是以民主國家無不立法嚴禁各種賄選舞弊甚或暴力介入之情事,期能藉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體現民意,詎被告竟圖漁利,包攬崁頂鄉鄉代會主席、副主席賄選事務,不僅敗壞選舉風氣,抹滅民主政治之真意,所造成之影響,尤甚於一般選舉所可能造成選局個別勝敗之結果,且其犯後猶飾詞圖卸其責,難認其有所悔意,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難;惟另考量被告包攬賄選之行為終未既遂,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又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斟酌其犯罪情節,宣告褫奪公權2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王以齊法官、陪席法官粘凱庭法官、受命法官楊宗翰法官
陸、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2-01-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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