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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22號被告李文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偵抗字第22號被告李文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0號裁定)

壹、本院裁定結果: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貳、撤銷理由:

一、被告於本案否認犯行,所述避重就輕,且本案涉案相關人等眾多,雖多已到案,惟均否認犯行、避重就輕,彼此供述又有所歧異,且以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怡萍為密切關係,而本案尚於偵查初始階段,其等供述尚待檢察官交叉比對以助釐清案情,是否無法排除被告為規避刑責,而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致使案情陷於隱晦不明之危險,均非無疑。

二、原裁定認為依現有證據,尚難認為被告涉犯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逕予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非無研求餘地,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

參、本件不得再抗告。

肆、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吳勇輝、陪席法官黃國永、受命法官吳錦佳。

  • 發布日期 : 112-01-1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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